[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

2018-07-23 章程规章制度 阅读:

一:[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


  什么是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业主委员会必备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业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出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主要反映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业主委员会达到其目的的原则性文件。
  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是十分必要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是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的行为准则,是保障业主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维护业主利益、实现管理目标的纲领性文件。合理完善的章程是业主委员会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从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立起,就要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章程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市XX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二:[业主委员会章程]家园业主委员会工作章程


  一、根据《当代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章程。
  二、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业主代表大会依授权做出的决议,对外代表全体业主进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业委会在业主表决和业代会决策授权
  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委会宗旨: 业委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接受业主大会、业代会、监事会和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工作章程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四、业委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业委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对业委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委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
  业主不得抵制业委会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委会的正常工作。
  五、业委会以集体名义行使权力,履行下列职责:
  1、 在非换届选举年,主持召开业主大会,报告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的实施情况;
  2、 根据业主大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决议;
  3、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 根据业代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委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代会决定;
  5、 根据三会联席会议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章程》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和业代会决定;
  6、 根据三会联席会议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7、 根据三会联席会议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8、 根据三会联席会议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物业专有人决议;
  9、 根据三会联席会议的提议,拟订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议;
  10、初审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代会决定;
  11、提请业代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12、审核、批准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年度、月度以及临时预算、决算报告;
  13、审核、批准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物业管理合同;
  14、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15、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秩序维护,保证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16、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通知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17、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18、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19、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代会决定;
  20、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21、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22、建立业委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23、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代会的决定、决议;
  24、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5、按规定建立业委会信用信息;
  26、不得以业委会名义从事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监督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六、业委会出现非正常情况时,由业代会代行其职权,直至选举出新的业委会。业委会应在业代会决定代行其职权之日起7天内向业代会召集人移交公章、财务资料及有关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商业业主委员会章程(2)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印章应由主任在本会委员中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印章,由本会集体决定,并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本会通知和本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事物需使用印章的,可不经本会会议决定,但应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凡属必须由业主大会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如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服务公司,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未经业主大会通过,任何人都无权签发盖章。违反本规定的应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本会经费和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 本会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按商铺投资额共同负担。所需经费纳入物业管理费用支出,单项列支。全年费用暂定为业主商铺投资收益的百分之一点五。主要用于支付会议场租费、日常的办公经费、水、电费、电话费、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贴,必要时聘请律师的费用,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和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经费收支帐目由本会聘请懂会计的人员负责管理,每季度由秘书长向本会报告一次,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全年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由本会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每笔经费开支都必须有合法、齐全的手续,并记录在经费开支明细帐目中,经费收支账目由会计记录和保管,并由本会主任、秘书长确认。
  第四十条 如依本章程取得的经费,年终有结余的,下年流转使用;若不能保证本会正常工作需要时,由本会全体委员平均垫支,在下年经费预算中追加,本会可将实际情况和解决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汉中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汉中市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负责提供。目前办公用房暂定在益汉路。
  第七章 维权程序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能解决问题时,本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服务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服务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的;
  (七)个别业主、物业服务公司擅自占用场地,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八)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部门未能履行关于交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承诺时;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四十三条 在协商失败、必须经由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下,本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本会经费中支出。
  第四十四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况时,本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请求,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本会在收到请求后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本会在收到业主维权请求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本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第四十五条 如本会成员因为大家的共同利益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未查清责任人和得到有关方面赔偿之前,一切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即使得到相关责任人或有关方面部分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其不足部分也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四十七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本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须重新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负责解释。
  xx年九月二十日
  商业业主委员会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xxxxxx商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
  地址:xxxx大道2002号
  所辖区域范围:xxxxxx商场
  第二条 本业委会是xxxxxx商场业主对物业、商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业委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业委会自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本业委会接受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经营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商场商铺的正常有序运营,维护本物业、商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繁荣的商业经营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业委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专职执行秘书1名。
  第六条 本业委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商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商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商业管理企业的物业、商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商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商业管理、公共经营面积、商业推广的经营管理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业委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业主自律制度,协助物业、商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商业管理的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商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商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无违法案底。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按时参加业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每月向业委会提交相关议案一个或以上。
  (三) 按时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四) 按时参与业委会的决策;
  (五)听取业主、经营户的意见和建议;
  (六)向业委会提出议案之外的建议和意见;
  (七)按时完成业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业委会会议的;
  (三)连续三个月不提议案的;
  (四)辞职被接受的;
  (五)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业委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业委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当天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业委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业委会。
  第十六条 本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委会(含扩大)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负责按月主持业委会列会讨论委员议案;
  (四)代表本业委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五)负责管理业主大会印章;
  (六)负责监督制定xxxxxx商场业主事务全部法律规约、自律制度。
  (七)经业主大会、业委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业委会设专职执行秘书一名,人员由受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由业委会面试通过上岗,负责处理业委会的日常事务。专职执行秘书由物业公司按员工进行日常岗位考核,除员工通用岗位考核指标外,其他考核指标由业委会制定,专职执行秘书违纪辞退,由业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或3个业委会委员提出报业委会通过执行。
  第十八条 本业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委员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委员参与业委会工作按每次(日)50元人民币给予补贴。从业委会提留公用面积收益中支出,报业主大会通过执行。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九条 会议时间及会议通知:业委会每月第一个周五下午为月例会。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需提前三天通知委员。会议通知由业委会秘书长及专职执行秘书,以寄送挂号信、平信、电话、手机短信、QQ、群发短信平台其中之2种方式通知。业主大会通知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及会议材料预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两位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业委会列会、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三天上传至xxxx业委会QQ工作平台。业委会列会、委员特别会议(或扩大会议)有关材料预审期为三天。业主大会材料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举行及会议决定、决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应公开向全体业主告知生效。业主大会举行及需经业主大会批准事项的按国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议范围及会议事项落实:业委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商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经营户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会议事项落实由业委会秘书长和专职执行秘书负责。业主大会事项按国家规定。会议记录由业委会专职执行秘书负责。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业委会经费从商场公用面积收益提留部分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业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商业推广费用等必要的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按物业或商业项目分别委托物业、商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业委会选定一位委员录记备忘流水账。每季度向本业委会汇报,每半年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公开向全体业主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 物业、商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
  商场公用面积、商业无形资产经营使用,应严格按《物业、商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信息及信息公开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业委会所涉业主、经营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由业委会主任负责披露及使用范围。凡因工作接触业主、经营户个人信息的所有委员及业主均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业委会所涉全部信息资料(除业主、经营户个人资料外)全部公开。公开方式视具体需要:寄送挂号信、平信、电话、手机短信、QQ、群发短信平台短信、网站、微博、博客、业委会办公室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公开,备业主和个相关部门查阅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解散本业委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xxxxxx商场业主业委会
  xxx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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