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3篇

2021-04-13 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阅读:

“编外人员”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一篇

  一、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现有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工作潜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

  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须由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局党组讨论决定。

  三、用人单位应与编制外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并负责其行政管理工作,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若需续订,由单位书面申请,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人员,需填写工资审批表报局办核定备案;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六、编制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标准由局统一制定,变更和调整标准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七、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要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运用现代化办事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解决工作偏多、人员偏紧的矛盾。

  八、各科室单位、各镇站(所)未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必须立即予以清退。经批准使用编制外人员,在合同期内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篇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四条 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

  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

  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第十条 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文印食堂、维修维护等岗位,按照“办事不养人,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原则上实行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一般不予核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

  单位宿舍(家属区)管理服务人员应由业主委员会聘用,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非特殊岗位年龄原则上要求在35周岁以下;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应当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

  (一)综合岗位。被聘用到综合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专业为经济类、法律类、计算机类、管理类、文秘类。

  (二)专技岗位。被聘用到专技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资质和学历。

  (三)工勤岗位。被聘用到驾驶员岗位上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持有相应证件,驾龄在5年以上。

  第四章 管理单位职责

  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第十三条 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审核;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发放标准;负责办理编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事宜;负责全市编外用工的统计和调剂;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核定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经费渠道并按所在单位性质拨付到单位由单位实行;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相关经费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实行管理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经费实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建章立制,严格控制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使用,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工资福利、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缴纳;

  第五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情况、人员情况、工作任务提出申请理由,并填写《乐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计划表》,报市编办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审批。市编委审定招聘计划。

  第二十二条 招聘。根据市编委批准的聘用计划,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招聘编外人员的请示,主管部门拟定招聘工作方案,招聘方案中应明确招聘岗位、招聘对象所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等基本条件。招聘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把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并做好招聘考试(测试)、考核、体检、公示等工作。

  对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符合聘任职位条件的人选少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市人社局批准,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直接选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拟聘任人选。用人单位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者相关单位推荐提出拟聘任人选。

  (二)资格审查。根据招聘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

  (三)测评。对拟聘任人选进行专业测评。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者备案,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三条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录用编外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乐平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市人才交流中心备案一份。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㈠聘用期限;㈡工作岗位与职责;㈢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㈣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㈤工作纪律;㈥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㈦违反聘用合同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必备条款外,可以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共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限视工作任务完成时间的长短确定,分为有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的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由双方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其终止时间应为双方约定的工作实际完成时间。

  首次签订合同须实行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对聘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和市人社局负责管理,编外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由市人社局统一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作调整,聘用人员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不得跨单位流动,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解聘,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编外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考核原则。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一般安排在一月份进行。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编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与绩效报酬挂钩,同时作为对编外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当月予以解聘;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当年不计算为累计聘用工作年限;如两年连续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并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优秀,由用人单位推荐,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可晋升绩效工资一个档次。

  第三十条 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用人单位为编外聘用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 工资待遇

  第三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二个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比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核定。

  第三十二条 绩效工资系数分为三个档次,学历为本科的0.7;学历为大专为0.6;中专及以下为0.5。

  第三十三条 绩效工资系数每两年提升0.1,1.0为封顶。

  第三十四条 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八章 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聘用人员素质的需要,对聘用人员进行分类培训。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聘用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培训,聘用人员应当服从安排,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按照“不提倡、不鼓励”,“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将编外聘用人员纳入本单位岗位职责管理,做好考核、使用、培训、社会治安、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以及清退等工作。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制定);

  4. 编外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本年度内考核不合格的。

  7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岗位原则上不得招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退休后返聘,最长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聘。

  第四十四条 我市之前的有关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凡来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原已核定绩效工资标准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本办法逐步调整到位。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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