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201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2019-07-31 医院工作总结 阅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下面是zw234作文网http://www.zw234.cn 为大家整理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和配车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和配车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和配车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告。

  关于党政机关公务车辆配备标准和配车试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办发〔1985〕57号文件,坚决纠正争相购买和更换进口小轿车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79〕83号《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58号《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和国务院国发〔1985〕123号《

  关于加强汽车进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和配车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配车标准

  1.省委书记、省顾委主任、省人大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省政协主席和退居二、三线的同级领导干部,每人可配备专车一辆。临时需要增加车辆,由有关单位派车。

  2.六十五岁以上年老体弱的在职省委副书记、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以及同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照顾,每人配专车一辆。同级离休的领导干部,如在职时没有配备专车,离休时也不满六十五岁,而现在已到六十五岁的不再配专车;离休时已过六十五岁,已按中发〔19

  79〕83号文件规定配备专车的,可不再变动。

  3.省委副书记、常委、省顾委副主任、省人大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纪检会书记和同级领导干部(含离休干部)属保证用车范围,所需车辆分别由省六套班子的办公厅(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保证用车。具体供车办法由各有关单位自定。

  4.兼职的省人大副主任、省政协副主席,因工作需要用车时,由其担任实际领导职务的工作单位负责派车。

  5.省级机关厅局一级的单位,根据单位正副厅局级干部人数(含同级离休干部)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配备:一至十二人部分,每四人配一辆;十三至二十二人部分,每五人配一辆;二十三人以上部分,每六人配一辆。

  地(市)机关,根据单位正副地(市)级干部人数(含同级离休干部)按一至九人部分,每三人配一辆;十至二十一人部分,每四人配一辆;二十二人以上部分,每五人配一辆。具体供车办法,由各有关单位自定。

  6.省级各厅(局)、各地(市)委、行署、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小轿车或旅行车一辆,行政在编人员超过一百人以上者可增配一辆,作为单位的公务用车。凡是独立办食堂的单位,可配一辆生活用车(只能配工具车或人货两用车)。

  7.省级机关在体制改革后,由原一级厅(局)降半格和由原二级单位升半格后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公务车一辆。

  8.省级厅(局)属的县一级的独立核算单位(不包括处、室)和各地(市)属的局或同级的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只能配备轿车或旅行车一辆;在编人员超过一百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配一辆,作为公务用车。

  9.各县根据财力情况,即年财政收入在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的县可配备公务车四至六辆,年财政收入在一千二百万元以下的县可配备三至四辆,地辖市配备公务车五至九辆,由县(市)委、人大、人民政府、政协、纪检会合用。县级以下单位原则上不配车,特殊情况确需配车的,应从

  严控制,根据业务量大小和财力可能,本着节约能源和经费的精神,经行署或市政府审查,报省控办批准,可配公务车一辆,但不得配备小轿车。

  10.县(市)以上各级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中央各主管部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配备标准核定配车数量。

  11.行政事业单位中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标准,由省委宣传部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部分知识分子用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用车办法,报省委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执行。

  12.工矿企业单位的配车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经委,参照本规定提出具体配车标准和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3.厦门经济特区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配车办法

  1.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23号《关于加强汽车进口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在今后两年内,一律不准进口各类轿车。

  2.各级机关除厦门特区、开放城市、涉外部门和公、检、法等单位,因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配置外,一律不配置豪华轿车、高级吉普车和高级旅行车。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或占用华侨、港澳同胞、客商捐赠和赠送的车辆,已经接受或占用的,要按照省定的清理范围进行清理和处理。

  4.省级机关的涉外单位和综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在核定总的车辆范围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从现有清退的豪华轿车中配置一辆,作为外事活动用车。

  5.各地(市)因涉外工作需要,可集中现有清退的豪华轿车,建立接待车队,供外事、接待公用,并实行企业管理。

  6.各级控办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配车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车辆进行重新审查核定。对超编的车辆,除豪华车辆外,允许不分车型,在本单位自行调整后,将多余车辆一律上交。凡不符合配车单位的车辆也应一律上交,分别由省、地(市)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根据车

  型、车况分别作出处理。具体办法另定。

  7.石油部门按重新核定的编制数供油。保证用车的车辆每月不超过一百公斤(140公升),公务用车每月不超过七十公斤(98公升),大客车(卡车)每月不超过一百零五公斤(147公升),包干使用。

  8.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单独外出不供车。因特殊情况必须用车,按乘车里程收费。收费标准按人民政府闽政〔1984〕综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在中办发〔1985〕57号文件下达前省人民政府发的有关配车标准和管理办法,凡与本规定条款相抵触的,应以本文为准。今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如有新的规定,应按新的规定执行。

  1986年4月12日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二

  龙新委办[2013]17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公司、社),备群团组织,各垂直管理部门:

  现将《新罗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罗区委办公室

  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

  新罗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福建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闽委办[201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配备更新、使用管理等工作。

  (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区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区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所辖的乡镇(街道)及中、小学校的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及调整、配备更新、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区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负责全区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车辆编制、配备、更新

  第五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含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实行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分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编制数量根据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区委、区政府和区纪委的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正职1名核定1辆编制,副职(含非领导职务)3名核定2辆编制,3名以上按每增加2名增加1辆编制。

  (二)区直党政机关按单位人员编制每10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不足10名的可核定1辆,一个单位最多不超过3辆。乡镇(街道)按单位人员编制每10名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三)中、小学及幼儿园按级别核定编制。

  (四)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办公室按上述标准核定编制外,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一定比例车辆编制,但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并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上级部门调拨或其他合法来源的车辆应纳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大型客车、货车、专用车(非乘用车辆)不列入车辆编制数,但应从严掌握,并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区控办审批。

  第九条 公务用车编制是单位车辆配备更新的基本依据。经核定的车辆编制数是公务用车配备的上限,不是必须达到的数量,可以少配,不得超配。

  第十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 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

  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安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

  (三)因工作需要,县处级党政机关可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中、小型客车;乡科级党政机关可配备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的中、小型客车。

  (四)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中、小型客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五)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应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并实行严格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用车统一交由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审批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和列入车辆编制管理的单位配备更新公务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应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选择车型,填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依据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和车辆配备情况进行审核。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党政机关(含乡镇、街道)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编制核准,并出具公务车辆购置更新定编凭证。

  (二)区控办根据区公务车辆购置更新定编凭证和《龙岩市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申请表》,审核并上报省、市控办,同时根据市控办审核意见,审批核发《福建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凭证》。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部门凭《福建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章 公务车辆牌号管理

  第十六条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除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外),均应悬挂机关车牌号,原公务用车的牌号管理与使用保持不变。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公务车辆牌号的审批核准手续及牌号段内车号的安排,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核准。申报单位凭省控办公务用车审批凭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核准报牌通知书》,到市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报牌号手续。

  第十八条 市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党政机关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除依法审核国家法定的车辆注册登记证明、凭证外,还须审核《福建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凭证》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核准报牌通知书》,并收存保管。对不能提供上述手续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章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违规使用双号牌装置,严禁违规加挂、借用、挪用号牌,严禁违规使用公安专用号牌和警灯警报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定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同时,长途调度车辆使用。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六)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七)加强车勤人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安全文明行车教育,督促驾驶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定期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自觉遵守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各单位应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违规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新公务用车;

  (四)违规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

  (五)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公安交巡警车辆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互相协调,互相监督,严格把关。同时要强化内部管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五条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三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201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https://m.bbjkw.net/fanwen416075/

推荐访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报废 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办公用车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6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 保留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医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

医院工作总结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细则_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下一篇:【个人党性分析材料2018】党性分析材料2016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