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认定
认定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灾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
3、首诊病历;
4、出院小结;
5、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患者需提供);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资料(个人或近亲属申请);
7、公安部门处理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8、公安部门证明或相关部门证明(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受到伤害);
9、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10、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维护国家利率、公众利益受伤害);
11、《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确定证明(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
12、《血吸虫病诊断报告书》、到疫区工作原始证明、首次医治血吸虫病原始病历(患血吸虫病);
13、工伤职工委托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
14、工会方面证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
认定流程:
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可。经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被认定为工伤,并送达到单位或个人。
认定期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2、职工/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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