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事业单位工资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2019-05-13 试用期工作总结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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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第一节 工资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了三次改革。

  一、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1956年6月,国务院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管理人员分为30个等级,山东定为四类工资区。同时,对工程、科研、卫生、文化、教育等国家事业单位也都制定了本系统的工资标准。

  二、1985年工资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

  1985年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工资制度改革。

  主要内容是:企业的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分离;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内部自主分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构成。

  基础工资:是国家对工作人员最低生活实施保障的部分,六类工资区定为每月40元。

  职务工资:是结构工资的主体,是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部分。

  工龄津贴:是按工作人员本人工作年限计算,当时规定每工作一年每月0.5元,最高限额为20元。1992年改为1元。

  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当时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发给。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1993年10月,国务院决定进行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

  主要内容:机关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即职级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部分构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等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按照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制定了标准(1996年9月开始对技术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第二节 199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改政策

  参考文件: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鲁政发【1994】8号、鲁人薪【1994】3号、鲁人薪【1994】4号。

  一、实施的范围

  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教育系统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

  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及套改办法。

  1、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是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技术水平和贡献大小,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是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设置的,每一职务分别设立若干工资档次;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2、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套改办法,将本人1993年10月30日执行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纳入工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新工资标准,并根据本人的工作业绩、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和学历综合考虑,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表»,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

  例:王某,1971年参加工作,1989年任讲师,1993年9月底基础工资为40元,职务工资为91元,工龄津贴为24元。三项合计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64元后共219元,就近就高套入讲师新工资标准二档225元。根据工作年限24年和任职年限6年,按«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表»,职务工资套为讲师三档245元。这位讲师套改后的职务工资为讲师三档245元,津贴按规定比例计发。

  3、套改中应注意的问题

  (1)所任职务系指1993年9月30日所担任的职务,任职年限系指聘任该职务当年计算到1994年的年限,属虚年。

  (2)工作年限系指从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到1994年的年限,属虚年。学期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其在高等学校学习的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进行工资套改,此规定只适用于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3)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高于或等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职务工资的,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进行套改,然后就近就高套入现任职务工资标准。在套改中,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计算到1994年。

  (4)工作人员按照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的职务工资,低于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确定的职务工资的,可按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确定的职务工资执行。

  三、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制及套改办法

  1、由技术等级工资、岗位津贴两部分构成,适用于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主要体现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高低和工作能力的大小,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岗位津贴主要体现技术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岗位的差别,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

  2、确定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的政策杠子。工作年限15年及以下的,对应初级工;工作年限16-30年的,对应中级工;工作年限31年以上的,对应高级工。这种对应关系仅限于93年的工资套改及后来调入的,1996年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实施后,根据确定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对应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

  3、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将本人1993年9月30日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加上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后,就近就高套入本技术等级相应的岗位工资档次,套入后符合工作年限的,再适当拉开岗位工资档次。

  例:某初级工,工作年限11年,工改前的基础、岗位工资为82元,工龄津贴11元,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64元,合计为157元,刚好等于新工资标准初级工二档的工资额,再根据11年工作年限,按«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套改表»可套技术等级工资为初级工二档,最后确定,这位初级工的工改后的技术等级工资为初级工三档169元。

  4、套改中应注意的问题

  (1)93年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套改中,从劳动部门取得的技师、高级技师不与新工资标准挂钩。

  (2)“工作年限”计算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3)套改岗位工资后,低于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满后取得的岗位工资的,可按同等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满后确定的岗位工资执行。

  第三节 1993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改政策

  一、工改前已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政策

  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水平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水平扣除一定比例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人,按照同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扣除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同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工改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确定办法

  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人员,按离休前本人职务工资和津贴的全部发给;退休人员,退休前职务工资和津贴根据工龄按一定比例计发【教龄满30年(女25年)的按100%计发】。

  工人的退休费,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的技术工人退休时,根据工龄按本人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教师享受的教龄津贴,在离退休时按 100%发给。

  三、退职人员增加退职生活费政策

  按国务院国办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在1993年工改中,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35元。

  第二章 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运行

  第一节 工资标准的调整

  1、第一次调整

  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7)89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2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2、第二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鲁人薪(1999)2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12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3、第三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4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鲁人发(2001)27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月人均10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3、第四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2001)90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按月人均8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3、第五次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3)102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50元提高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和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同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按照不同的学历层次,相应提高了试用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讲述这五次调资,主要是便于大家了解国家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的演变过程,同时,在确定调动工作、专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事业单位“双肩挑”等人员的工资待遇时,应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和顺序进行计算和套改。在这几次调整标准时,遇有晋升职务(技术等级)、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与调整标准增加工资的时间相同时,除2001年10月1日调整标准应先按照晋升职务人员的办法先确定职务工资,再调整工资标准外,其他几次都采取了可分别计算的办法,既可以先调整工资标准后再按晋升职务或正常升档的规定确定工资;又可以先按晋升职务或正常升档的规定确定工资后再调整工资标准。也就是常说的那头高按那头处理的办法。

  第二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晋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在本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份起兑现工资。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考核不合格予以降职、低聘的,从任免机关作出撤职、低聘决定次月起,职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

  参考文件:国办发[1993]85号、鲁人薪[1996]13号,鲁人[1998]15号。

  职务工资正常晋升中应注意的问题:

  1、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必须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只有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人员,才可以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1日起兑现工资。考核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关于考核年限的确定问题。我省首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期为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以后次顺延。

  (1)由企业或外省调入事业单位的,调出单位应将调动人员在原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如实介绍给调入单位。经调入单位认定,表现较好的,其调动工作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2)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分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参照上述(1)款的规定,其分配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3)执行见习期工资或新参加工作后直接确定工资档次的人员,见习期满或正式确定工资档次的当年,可以作为一个考核年度计算。

  (4)连续两年考核期中,第一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第二年考核合格的,考核年限从第二年开始计算。第一年考核成绩合格,第二年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年限从再次考核合格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5)连续两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人员,在此期间,不论职务工资是否变动,增加多少,均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6)上一个考核年度为合格以上,当年9月30日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按离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也可以按在职人员晋升工资档次的办法,并按一定比例打折后增加退休费。

  (7)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应按本人第二个考核年度9月30日执行的工资标准,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第三节 职务变动人员工资的确定

  职务变动人员,主要包括职务晋升、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低聘和工人技术等级变动等几种情况。

  一、晋升职务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

  晋升职务人员的工资处理,从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基本上都是同一个原则,就是担任什么职务,执行什么职务的工资标准。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确定工资的原则,与专业技术人员确定职务工资的办法完全相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后确定的工资待遇,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下月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指取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晋升职务人员确定工资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与晋升职务后工资额相同时的工资处理。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额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相同的(由于工资标准的偶然巧合所造成),可向上顺延增加一档职务工资。如,99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员级三档260元,助级一档同样也是260元。某专业技术人员,99年12月工资为员级三档,99年12月聘任助级职务,那么其聘任职务后的工资为助级二档。

  2、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后的工资处理,事业单位中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只能按照其中一种职务和相应的工资额确定工资,不能两种职务、两种工资额交叉并用。

  二、事业单位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其新聘任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从新任职务的下月起执行。其中低聘一级的,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低聘两级的,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低聘三级的,职务工资在现基础上降低两个工资档次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现职务工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在降低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时,可按本职务第一档与第二档的档差予以降低,再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的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执行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

  (二)因不胜任专业技术职务而调整到非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调整后的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从调整岗位的下月起执行。

  (三)待聘人员,从待聘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中活的部分。

  三、工人技术等级确定后的工资处理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经人事部门考核确定技术等级的,从取得技术岗位证书的下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属于晋升技术等级的按职务晋升人员确定工资的办法处理)。在首次工人技术考核中取得技术岗位证书的,一律从1996年10月起兑现工资。

  (一)未按规定参加技术等级考核或经考核未能取得所申报的技术等级的,按鲁人薪[1995]6号文件等规定条件申报技术等级(工作年限和本工种年限计算到1993年底)的下一等级确定工资。其中按文件规定只能申报初级工的,按初级工确定工资。

  (二)新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复员、退伍军人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未参加过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的,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年限条件直接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的考核。

  参考文件: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鲁人薪[1994]13号、鲁人薪[1997]9号和鲁人薪[1998]24号等文件。

  第四节 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直接录用的各类学校毕业生除硕士、博士毕业生外,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发给见习期工资;博士、硕士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尚未确定职务之前执行初期工资。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见下表:

  初中 高中

  中专 大学

  专科 大学

  本科 双学士 硕士

  研究生 博士

  研究生

  425 446 474 499 530 570 635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工资标准见下表:

  人员类别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高中、中专 技术员一档 六级职员一档

  大学专科 技术员二档 六级职员二档

  大学本科 助教二档 五级职员二档

  双学士、研究生班 助教三档 五级职员三档

  硕士研究生 助教四档 五级职员四档

  博士研究生 讲师三档 四级职员四档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待遇和定级工资按下列标准确定:

  人员

  类别 学徒期

  熟练期 学徒期、熟练期、

  试用期待遇 定级

  工资 备注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技术工人 三年 408 432 456 初级工一档 学徒期按各工种规定年限执行

  人 二年 408 432

  普通工人 一年 408 普工一档 实行熟练期

  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 432 初级工一档 实行一年试用期

  高级技校毕业生执行大专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新招收的工人中,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不论安排技术工人,还是普通工人,均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待遇和试用期满后工资按以下标准确定:

  人员分类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满工资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满工资

  中专 446 初级工一档 446 普工一档

  大学专科 474 初级工二档 474 普工二档

  大学本科 499 初级工三档 499 普工三档

  参考文件: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鲁人薪[1994]3、4号,国办发[2003]93号,鲁政办发[2003]102号。

  三、有关政策

  1、根据鲁人薪[1996]20号文件精神,分配到乡镇、村(不含县级以上政府驻地)中小学、幼儿园和成人学校任教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月起享受定级工资待遇。见习期满执行定级工资或按聘任的教师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后,再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

  中小学、幼儿园和成人学校教师在乡镇、村(不含县级以上政府驻地)学校任教的,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工资,任教不满8年调离的予以撤销,满8年的予以固定,8年后继续在乡镇、村学校任教的,再向上浮动一档工资。

  根据鲁政发[1992]137号文件及临教字(93)12号文件精神,自1993年1月起,凡在我市乡镇、村学校任教的中小学(含在农村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教育学校)公办教师,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离开乡镇、村学校后不再享受)。

  2、根据临教人字[95]10号文件规定,国家正式职工通过参加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录取的夜大、函大、职工大等类毕业生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承认学历的原工资低于同类学历定级工资标准,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分别按普通高校、中专正式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例:王某,2001年8月参加工作,参加工资时学历大学专科,2004年11月确定助级职务,2005年6月取得自学本科学历。其工资情况如下:2002年8月转正定级,定级工资为员级二档339元;2003年10月,两年进档,增加一档工资,为员级三档376元;2004年12月确定助级职务,就近就高套入助教一档392元;2005年6月,取得本科学历,本科学历定级工资为助教二档410元,其现工资低于本科学历定级工资,从2005年7月执行本科学历定级工资助教二档410元。

  如王某2005年12月取得自学本科学历,其工资到2005年10月两年进档,增加一档工资,为助教二档410元,其取得本科学历时,工资已达到本科学历定级工资助教二档。不能晋升学历工资。

  第五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工资处理办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行政处分的种类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在国家对事业单位做出新的纪律惩戒规定之前,我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降级处分。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二、撤职处分。给予专业技术撤职处分,撤销其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降低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待处分解除重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将其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评聘的技术职务工资档次。

  注:1、降至职务工资最低档的,仍需降低职务档次的,可降低档差。

  2、撤销职务后,三次职务补贴,根据新任职务重新确定。

  3、事业单位中,同时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受撤职处分后,须同时降低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三、受行政处分后的工资处理,从做出处分决定的下月起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参考文件:鲁人[1998]93号

  第六节 民办教师转正工资待遇

  一、根据鲁人薪函[1996]1号文件精神,对1993年10月1日以来从民办教师中选招的公办教师,可按其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待遇,并从批准为公办教师的下月起执行。从民办教师中招考到中(高)等师范院校“民办教师中师班、专科班”学习,毕业后仍在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参照上述精神确定工资待遇。

  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不再实行见习期,可按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直接套入新工资标准。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后,其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自然认定为现任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例:某民办教师,1976年12月入伍,1979年12月退伍,退伍后接着任民办教师至今,88年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96年11月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97年1月转正。确定其工资分两步,第一步:确定其93年工改时工资标准,93年10月,根据任助级职务、任职年限6年、工作年限18年,按«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表»,职务工资套为助教三档193元;第二步:理顺93年工改后增资,95年两年进档,增加一档工资,为助教四档213元。96年11月任小学高级教师,根据鲁人薪(1994)13号文,96年12月就近就高套入讲师二档225元。这位教师转正后的职务工资为讲师二档。

  二、老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标准按临政办发[1999]36号文件规定执行,老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有五部分组成:“职务工资”、三次职务补贴、地方性福利性补贴、教龄津贴和岗位考勤津贴。“职务工资”部分按下列办法计算:首先按其现任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同条件的公办教师套改职务工资(含30%的津贴和教师提高10%),其次参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标准折算职务工资,然后再按折算职务工资的80%计算出老民办教师实际享受的“职务工资”。原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老民办教师按助级职务(即中学二级或小学一级)对待,其任职时间从1989年计算。

  按照临政办发(1999)36号文件规定,老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从农村教育费附加中列支。第一次审批退养补助费是1999年,根据97年7月工资标准专门制订了«在编民办教师退养费工资套改表»,从99年5月1日起执行退养补助费。

  临政办发[2004]35号文件规定,每次退休公办教师退休费上调时,退养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也必须上调,其标准按照同等条件下国家规定的退休公办教师上调数额的80%执行,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三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津贴补贴

  一、职务补贴

  第一次职务补贴:从1992年1月起,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职务补贴。同时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相应数额的生活补贴。

  第二次职务补贴:从1992年12月起,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

  第三次职务补贴:从1995年10月起调整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补贴,并相应增发了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注:见习期间,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执行107元,中专、专科、大学以上毕业生执行102元,工人执行100元。

  二、地方福利补贴

  针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项目比较多,不便于管理等问题,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行了简化归并。

  1、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现行的交通补贴、洗理费、粮油补贴、房租补贴、粮价补贴、开放城市补贴、误餐补贴等七种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合并后统一称为地方性福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不实行开放城市补贴的市地为每人每月110元,没执行误餐补贴的市地每人每月65元,既不实行开放城市补贴又没执行误餐补贴的市地每人每月50元。

  我市地方性福利补贴执行125元;原岗位目标责任制考勤奖(现保留)20元。

  2、离退休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

  参考文件:鲁人薪[1997]16号

  三、住房补贴

  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基本工资的25%发放。

  四、教龄津贴

  (一)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1、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和幼儿园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职业中专的公办教师。

  2、上述学校中(幼儿园、下同)从事教学工作满20年的教师,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但仍在其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

  3、上述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不满20年的教师,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任一门课程教学的人员。

  (二)教龄津贴执行标准:

  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月;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计发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该职业的工作时间计算。

  (三)计发教龄津贴的时间:

  教龄津贴按年度计算。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教师进修学校和技工学校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从每年的一月份增发。

  (四)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由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调入上述学校任教师的人员,从调入学校任教师之月起计算教龄。

  4、民办教师和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或顶编代课教师的时间与转为公办教师后的任教时间合并计算为教龄。民办教师和顶编代课教师考入各级各类学校,毕业后又分配在上述学校任教师的,其入学前的任教时间与毕业后的任教时间合并计算为教龄。

  5、教师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含一年内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这一年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6、教师不从事教学工作的,又不符合第(一)条2、3两款规定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

  7、从上述学校调到不实行教龄津贴单位工作的教师,从调离本单位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教龄津贴。

  参考文件:鲁工改(1985)6号

  五、班主任津贴

  山东省人事局、教育委员会、财政厅1989年9月5日(1989)鲁人薪第5号«关于贯彻<关于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和建立中小学教师超课时酬金制度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小学、普通中学(含职业中学、职业中专)、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的班主任每人每月可享受13-15元的班主任津贴。具体数额由各市地自定。

  六、05年6月增加津贴补贴

  根据临东人发[2005]10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6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了津贴补贴。主要审批了以下几项:

  1、196元津贴,合并纳入地方性福利补贴;

  2、同城岗位津贴,合并纳入三次职务补贴;

  3、工作人员补贴;

  4、基本工资10%的补贴,合并纳入住房补贴。

  按一定标准增发了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第四章 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鲁人福[1999]1号文件,对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市直单位和兰山、罗庄、河东三区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各县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这个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3、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有关政策:

  1、夫妻双方其中男方去世,女方又嫁,嫁后的男方又去世后,其遗属补助费由后者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2、夫和子女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并去世的,其遗属补助费不能重复享受。

  二、丧葬处理

  1、丧葬标准: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休、退休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每人500元。开支内容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临时寄存、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等费用。

  自2003年9月1日起丧葬费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举行追悼会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参考文件:[89]鲁财行字125号、鲁财综[2003]40号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抚恤金基数项目:

  1、85年6月底以前离退休的:标准工资、工龄工资、历次增发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17元、生活补助5元、粮油补贴6元;

  2、85年7月至93年9月底前离退休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历次增发的离退休费、粮油补贴6元;

  3、93年10月后离退休的:

  (1)机关干部: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和历次增发的离退休费。

  (2)事业单位干部:职务工资、津贴(教师含提高10%)和历次增发的离退休费。

  (3)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和历次增发的退休费。

  (二)在职人员死亡后计发抚恤金基数项目:

  按基本工资发放。

  (三)计发标准:

  1、烈士发40个月;

  2、因公牺牲发20个月;

  3、病故发10个月。

  参考文件:人薪发[1994]48号

  四、离退休干部安家费、建房补助费

  (一)安家费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干部、工人退休后义地安家的,由原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300元安家补助费。

  (二)建房补助费

  按省委老干局鲁老干字[1991]1号文件规定:

  1、回农村安置,家中有私房需要修缮的补助1500元;

  2、回农村安置,必须扩建和新建房的补助4500元。

  办理程序:单位或个人提供:1、离退休审批表;2、本人申请;3、建(购)房证明;4、配偶所在单位对其离退休、住房情况的证明;5、房产证。

  (三)有关政策:

  1、夫妇双方都已经离休退休,双方要求回农村安置的,其房屋修缮费或建房补助费,由双方单位分别按最低标准发给;夫妇双方,一方已经离休退休,要求到农村安置,另一方在职的,暂不发放房屋修缮费或建房补助费,待在职的一方离休退休后到农村安置时,分别按干部离休退休时的规定办理;夫妇双方,一方要求城镇安置,一方要求到农村安置,不发放房屋修缮费或建房补助费([1984]鲁人老字第18号)。

  2、离休退休干部已领取建房补助费未回农村的,原领建房补助费应予以收回。

  第五章 离退休、调整离退休费等政策

  第一节 离退休政策

  一、现行退休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政策,目前现行的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概括起来为四个方面:;

  1、正常退休。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应当退休。

  2、因工退休。对个别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3、因病退休。对个别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也可以退休。

  4、退职。不符合上述退休条件又不能工作的,应当退职。

  5、提前退休。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费比例

  工作年限 公务员 工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退职人员

  满35年 88 90 90

  满30年不满35年的 82 85 85

  满20年不满30年的 75 80 80 70

  满10年不满20年的 60 70 70 65

  不满10年的 40

  不满10年退职的 50 50 50

  三、现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1、机关单位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

  干部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

  技术工人的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全额计发。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四、国务院颁布的几个退休文件

  1、国务院颁布的第一个退休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公布。此规定不适用于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国务院颁布的第二个退休文件。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55]国秘字第245号),自1956年1月1日执行。

  3、国务院颁布的第三个退休文件(议字第8号,即1958年退休政策)。«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85次会议原则批准,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0次会议修改通过,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此规定使用到1978年,在处理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时,这是主要依据。

  4、国发[1978]104号文件,这是国务院颁布的第四个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政策。

  五、国务院颁布的几个离职休养政策(是逐渐放开的)

  1、第一个离休的文件是国发[1978]104号。第三条,对于丧失工作能力,1949年9月底以前的正副厅级干部;1942年底以前的正副县级干部,1937年7月7日以前的其他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第二离休的文件是国发[1980]253号,自1980年10月起执行。具体政策是:1937年7月7日以前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及行政18级以上的县处级干部;1949年9月底以前及行政14级以上的厅局级干部。原标准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第三个离休的文件是国发[1982]62号,自1982年4月起执行。具体政策是:

  第一条 对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第二条 离休的年龄为:省级正职65周岁,其他干部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第二节 九三年以来离退休费改革、调整、简化归并等政策

  一、我省93年工资改革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政策

  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前有职务的,原则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退休前有职务的,原则按照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的,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

  退休前无职务的,根据本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或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作额划杠,增加离退休费。

  1、离休前无职务的: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处(县)级职务增加离休费;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副处(县)级职务增加离休费;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正科级职务增加离休费。

  2、退休前无行政职务的: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98元(六类区标准)以上的,按副处级职务增加退休费;

  70元以上不足98元的,按正科级职务增加退休费;

  63元以上不足70元的,按副科级职务增加退休费;

  其他退休人员,按科员级职务增加退休费。

  3、退休前无专业技术职务的: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98元以上的,按副高级职务增加退休费;

  70元以上不足98元的按中级职务增加退休费;

  其他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初级职务增加退休费。

  二、93年工改以来历次增加离退休费政策

  1、93年工资制度改革

  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鲁政发[1994]8号;鲁人薪[1994]3号;鲁人薪[1994]4号。

  2、1995年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在职人员正常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鲁人薪[1996]13号;人薪发[1995]150号;国发[1995]32号);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鲁人退[1996]2号);

  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我省规定: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的人员30元,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人员25元,其他人员2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含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3、1997年调整工资标准(人发[1997]89号);正常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在职人员提高工资标准20元,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从1997年10月1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鲁人退[1997]11号):

  (1)从1997年7月1日起,对199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和退职生活费。

  (2)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6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发[1995]32号规定精神,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含精减退职人员)。

  4、1999年7月调整工资标准,在职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工资标准,人均120元(国办发[1999]78号)。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人员:省部级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170元;副教授140元;讲师110元;助教及以下90元;

  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和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的退职生活费(含精减退职人员)。

  5、2001年1月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国办发[2001]14号),人均100元。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人员:省部级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180元;副教授130元;讲师100元;助教及以下80元;

  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和普通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的退职生活费(未含精减退职人员)。

  6、2001年10月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人均80元(国办发[2001]70号)。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人员:省部级280元;厅局级185元;处级125元;科级80元;科员及办事员55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180元;副教授120元;讲师80元;助教及以下55元;

  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80元,高级工以下和普通工5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的退职生活费(含精减退职人员)。

  7、2003年7月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人均50元(国办发[2003]93号)。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人员:省部级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115元;副教授75元;讲师50元;助教及以下35元;

  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和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的退职生活费(含精减退职人员)。

  三、离退休费项目简化归并

  为了更好的落实离退休人员待遇,便于操作和管理,根据鲁人退[1998]4号文件精神,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的补助补贴项目进行了简化归并。对各种待遇项目实行归类管理。

  简化归类后的基本项目有四项:

  1、基本离退休费;

  2、增发离退休费;

  3、生活补贴;

  4、原职务补贴。

  另外还有:地方福利补贴125元;住房补贴;其他补贴(即房租补贴);物价补贴;离休干部的特需补助12元;离休干部的护理费200元;离休干部的乘车费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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