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协议]协议控制

2018-08-01 其他公文 阅读:

协议控制篇(一):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签合同前,要清楚合同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请阅读,上公文站,发现学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开展,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进行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均遵守本办法。
  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从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审查、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合同的制定,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协助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5、负责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保管,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可行性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办公室备案,供公司领导参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4、在顾问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收集整理出现问题合同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并提交办公室备案;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拟合同,并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认真履行生效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4、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1、对确属我公司签订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及时结算、报销付款。
  2、对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或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可暂不予结算并及时通知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义务,有预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见我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4、对方需先履行义务,我方主要是付款义务的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三章 合同的委托代理
  第九条 下列人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人。
  第十条 各法人委托人的具体带来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发《法人委托书》中注明。法人委托人必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行使签约权,禁止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一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所签合同应及时上报;
  4、认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发现问题的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5、保管好本人所签订合同的一切资料,并及时上交归档。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不得转借他人或涂改,凡调离本单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条件的,应主动向合同主管部门缴销授权委托书;不缴销证书者,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发生经济往来,除标的额较小或能即时清结的外,均须签订书面合同;虽能即时清结但属批量、交易额较大,或当时难以监测产品内在质量和技术性能及容易引起纠纷的交易,也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凡有国家或行业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经办人和办公室要重点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修改。无示范文本的合同采用办公室提示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主管部门监制的合同统一文本或参照规范文本,具体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门一份、财务一份、承办部门一份。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人应当参加合同谈判,并做好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当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办公室归档备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图表、会议纪要、备忘录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随合同文本一起叫办公室归档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协议控制篇(二):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执行本《实施细则》,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维修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四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公司由法务课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评审
  第六条 《信息评审表》(详见附加一)是公司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处理订单的唯一依据,反映的是《购销合同》中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第七条 《信息评审表》的修改及变更,担当人必须书面进行确认,严禁打电话或口头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在第二日以书面形式确认,管理课负责督促。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与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名称一致的公章,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对方为个体户或自然人的,应当取得由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认真填写《信息评审表》,注明客户名称、姓名、合同总额、具体的付款日期及金额、标的物型号及数量。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销售合同的担当人应当提供客户确认的平面图或管路布局图。
  第十一条 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及平面图或管路布局图作为《信息评审表》的附件,与《信息评审表》一并提交公司进行合同评审。
  第十二条 《信息评审表》的审批流程为:管理课对成本进行核算,法务课对合同形式要件进行审核,销售总监、营业本部长及总经理进行批准。
  第十三条 《信息评审表》营业本部长签字后由合同管理员建立客户基本信息。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对外订立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销售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总务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六条 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营业本部长特批。
  第十七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至少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课、法务课、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课门和法务课留存建档。
  第二十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二条 法务课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法务课通报情况,法务课填写《风险预警表》上报公司相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管理课应当督促业务担当人让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要求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必须先由担当人填写《借据单》,经管理课及财务课对客户名称及票面金额确认后,由管理本部本部长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课出具发票。
  合同对方在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要求我公司出具全额发票的,必须由担当人填写《借据单》及《收到全额发票回执》。
  第二十六条 《收到全额发票回执》由业务担当人向法务课索要,法务课负责人员与财务进行核对后进行填写并登记,交由具体担当人员,担当人最迟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签字盖章的回执交法务课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业务担当人应在发货前将双方签字生效的合同寄回公司管理课,否则中止发货。
  对于客户原因无法在发货前寄回公司的应当在发货日前两日填写《发货通知书》由销售总监签字,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到期应付款出现超过三个月的情况,具体业务担当人员应当要求客户进行尾款确认,并加盖客户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到货地址、工程量的增减、安装期限的变更、付款方式及金额的变更等改变原合同内容的双方洽商必须与客户签订《变更协议》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该变更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是合同档案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管理课、法务课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营业本部长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业务担当人负责处理。担当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三十四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和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让利协议》及其他处理尾款的协议书应当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处理。(业务担当——区域销售总监——销售总监——营业本部长)。
  第三十六条 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法务课协助解决。
  第三十七条 提请法务课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如下:
  1、担当人填写《诉讼申请表》。
  2、法务课接到《诉讼申请表》后,按照程序转交领导审批。
  3、法务课担当人员核实单位名称及付款明细,制作诉讼相关文件,盖章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由各区域担当人员负责文书的跟踪或履行。
  对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法务课指派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三十九条 对预期不履行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的客户,由业务担当人按照第三十五条处理;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法务课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 与对方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等有关资料,应当交法务课统一汇总、归档。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法务课负责公司业务及采购合同的管理与汇总工作,管理课指定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门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及其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 法务课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审核,对公司各部门签订的合同负责监督,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其法律素质;
  4、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办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8、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于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培训,不定期检查其工作情况。
  9、建立合同档案,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合同档案。
  10、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应根据各部门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台帐内容详见附件二、合同管理台帐)。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协助法务课合同管理的义务是:
  1、负责保管好本人锁签合同的一切资料,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时交法务课存档;
  2、向法务课提交合同正本及附件、变更协议、让利协议、还款计划、尾款确认书、借据单、收到全额发票回执等对合同履行或变更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3、发货部门一个月转交一次到货单;
  4、外埠人员应当将上款中提到的法律文书正本于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法务课,本市业务人员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二个工作日提交;
  第四十五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 有限公司各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协议控制篇(三):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合同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开头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双方的签署日期。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合同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纠纷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档案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2.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合同的签订
  4.1合同的主体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4.3合同的内容
  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4.3.6.1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4.3.6.2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4.3.6.3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4.3.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4.3.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4.3.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4.3.10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4.3.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
  4.4.2各业务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签订的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4.4.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
  4.4.4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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