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8-07-29 章程规章制度 阅读:

公司章程修正案篇1:2017年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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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1

  ______有限公司于__年__月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______(登记事项1)、____(登记事项2),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条原为:“………………”。
  现修改为:“………………””。
  二、第__条原为:“………………””。
  现修改为:“………………”。
  股东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加盖公司公章)
  2017年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2

  公司股东会于xxx年6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章第九条 股东出资情况:
  ****************************************
  现修正为:本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公司
  xxx年6月21日
  2017年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3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篇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范文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条原为:“_____________”。
  现修改为:“____________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经股东签署的整份章程;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转让出资变更股东的,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90日后)提交登记机关,逾期无效。
  案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的条款修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为26,099,382股,占股份总数的14、05%;社会公众股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二项修改为: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三)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的内容为: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七)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九)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十)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为: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过程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十一)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的条款内容为: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www.suibi8.com)。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
  (十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如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如有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十四)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章程修正案请各位董事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章程修正案篇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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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xx】43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对于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若年度盈利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未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采用现金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及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论证、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开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及其他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广大股东的监督,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若年度盈利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者按照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在将该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审议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与程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以上内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xxx年五月三十日
  延展阅读: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第三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十八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
  ┌────────────────┬────────────┬───────────┐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   认购的股份数   │    股份比例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发起人的出资分次缴付。
  首次出资情况:
  ┌─────────────┬─────────┬────────┬─────────┐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   出资金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次出资情况:
  ┌─────────────┬─────────┬────────┬─────────┐
  │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   出资金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份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份股份。
  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票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查阅有关公司文件,获得公司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有关公司文件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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