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志愿者协会章程]中华志愿者协会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营造文明健康社会风尚、融洽和谐人际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国家有关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事业,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二) 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工作,协助政府统筹开发、整合优化及有效配置志愿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三) 开展志愿服务相关培训和专业督导,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能力建设;
(四) 反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诉求,调处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制定志愿服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开展志愿服务政策咨询,推动志愿服务立法相关工作;
(六) 倡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七)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表彰活动;
(八) 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志愿服务组织的交流活动,推进国际项目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 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核通过;
(三) 由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查核实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其严重程度,可予以警告、严重警告乃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本协会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 审议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增补部分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 审议本协会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2) [志愿者协会章程]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范本
志愿者协会主要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团体,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相关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范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xx”社区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xx区右安门社区工作者组成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xx市xx区右安门社区工作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xx市xx区右安门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xx市xx区右安门街道办事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体系。
(三)培养社区工作者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社区工作者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件。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xxxx年x月x日经第x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范本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xx市爱心社区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关心、热爱、支持慈善公益的民间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中华传统文明风范,构建互助、互爱、乐观、感恩,伸张正义的社会团体。致力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组织社会力量,为鳏、寡、孤、独、残疾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救助,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努力推进公益、慈善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谐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xx市商州区长坪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热心于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各方有志同仁加入志愿者队伍,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公益、慈善项目。
(二)组织会员依法开展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三)招募志愿者、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宣传现代公益、慈善文化精神,提高社会公益、慈善意识。
(四)通过举办各种公益、慈善文化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募集会员捐赠,公开、透明、合理的用于各项公益慈善活动。
(五)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益、慈善机构就民间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发展进行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编写、编译、出版有关公益、慈善文化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七)向政府提出有关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资讯和服务,协助政府发展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
第七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会长(副会长)级会员、常务理事会员、普通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热心公益、关注慈善文化事业;
(三) 敢于担当社会责任,遵纪守法,并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愿意并能及时缴纳会费;
(四)个人会员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主动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3) [志愿者协会章程]中国志愿者协会章程
志愿者协会是公益性的组织,那么,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中国志愿者协会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国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CYVA)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中央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中央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1999年2月4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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