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法规

2018-06-28 会计个人工作总结 阅读:

会计法规篇(1):《会计法实施细则》2016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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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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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篇(2):2017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使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帐。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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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篇(3):财务会计基础知识考试题

  财务会计基础知识考试题有哪些呢?小编为大家搜集到了一些模拟题!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复习!以下是小编为您搜集整理提供到的财务会计基础知识考试题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参考学习!
  财务会计基础知识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计25分。从每小题给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的,用于分类登记单位全部经济业务事项的账簿是( )。
  A.总账 B.明细账 C.日记账 D.备查账
  2.出纳填写票据的出票日期时,“9月12日”应填写成( )。
  A.玖月拾贰日 B.零玖月拾贰日
  C.零玖月壹拾贰日 D.玖月壹拾贰日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 )批准,可以复制。对外提供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A.会计档案保管人员 B.单位负责人
  C.总会计师 D.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4.下列关于记账凭证的改错方法,错误的是( )。
  A.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B.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笔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C.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红字,调减金额用蓝字
  D.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会计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 ),以便留有改错的空间。
  A.1/2 B.1/3 C.1/4 D.1/5
  6.各单位应当定期对账,对账工作( )至少进行一次。
  A.每月 B.每季度 C.每半年 D.每年
  7.申请人符合会计从业资格报名基本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以上会计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 )内,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A.大专3年 B.大专2年 C.中专3年 D.中专2年
  8.行政处分的对象为( )。
  A.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 B.中国公民
  C.法人 D.其他组织
  9.( )是一种即期汇票,又是一种记名汇票。
  A.银行汇票 B.银行本票 C.支票 D.银行承兑汇票
  10.下列关于支票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
  B.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C.我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均为定额支票
  D.支票只能是即期的,不允许签发远期支票
  11.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
  A.1万元 B.5000元 C.2000元 D.1000元
  12.下列属于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的是( )。
  A.代-开-发-票 B.拆本使用发票
  C.填写项目齐全 D.扩大专业发票的开具范围
  13.( )是职业道德的基础,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倡导的首要规范。
  A.爱岗敬业 B.诚实守信
  C.办事公道 D.奉献社会
  14.下列不属于会计监督体系的是( )。
  A.单位内部监督 B.政府监督
  C.金融机构监督 D.社会监督
  15.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中,都包括一个共同措施是( )。
  A.罚款 B.警告 C.开除 D.撤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作为记账凭证的编制依据,必须是( )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A.经办人签字 B.领导认可
  C.数据无误 D.经过审核
  17.出票人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开户银行将按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 )处以罚款。
  A.500元 B.1000元 C.2000元 D.5000元
  1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 )的滞纳金。
  A.二 B.一 C.三 D.五
  19.按照会计账簿的外形不同,其分类不包含( )。
  A.订本式 B.活页式 C.卡片式 D.两栏式
  20.职业道德是同人们( )紧密相连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
  A.职业活动 B.道德活动 C.经济活动 D.政治活动
  21.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下列会计档案不需要永久保管的是( )。
  A.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
  B.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C.会计移交清册
  D.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2.“其他应付款”明细账一般采用的格式是( )。
  A.二栏式 B.三栏式 C.多栏式 D.数量金额式
  23.按照会计机构设置原则,股份有限公司( )。
  A.可以设置会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置会计机构
  B.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C.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D.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应将会计业务并人相关职能部门
  24.( )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A.可靠性 B.重要性 C.谨慎性 D.可比性
  25.以下关于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特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主体是单位的领导人
  B.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犯罪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
  C.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D.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主体是单位有权报复会计人员的其他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用英文大写字母填入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30分。)
       1.下列有关银行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支取现金
  B.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挂失止付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2.下列应进行税务登记的有( )。
  A.有应税收入 B.有应税行为 C.有应税财产 D.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的
  3.普通发票可由( )使用。
  A.营业税纳税人 B.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C.具有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 D.一般纳税人
  4.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对外提供财务信息最基本的方式,由( )签名并盖章。
  A.单位负责人员 B.会计机构负责人
  C.总会计师 D.记账人员
  5.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
  A.政治素质 B.专业技术资格
  C.组织能力 D.身体条件
  6.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 )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A.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B.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C.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D.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7.会计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有( )。
  A.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B.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C.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D.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见习1年期满
  8.下列属于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范围的是( )。
  A.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B.会计人员离职
  C.会计人员临时离职 D.会计人员因病不能工作
  9.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主要包括( )。
  A.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
  B.负责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
  C.参与技术改造、商品价格的制定
  D.协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
  10.主刑分为( )。
  A.罚金 B.管制 C.拘役 D.死刑
  1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适用的刑罚为( )。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2.下列关于票据付款人的责任,说法正确的为( )。
  A.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在到期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B.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不承担清偿责任
  C.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D.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13.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
  A.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C.付款人名称 D.出票人签章
  15.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意义在于( )。
  A.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B.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
  C.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D.有利于公司制度的执行
  三、判断题(本题15小题,每小题1分,共计15分。认为正确的在题号对应的括号中写“√”;认为错误的,在题号对应的括号中写“×”。判断正确的得1分,错误的扣1分,不答不得分也不扣分。) 
      1.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得转借、转让发票,但根据需要可以代开。( )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
  4.委托代征是指负有收缴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
  5.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
  6.A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收款人B,汇票上未注明付款日期,该票据无效。( )
  7.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
  8.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时,一律由收款人向付款人开具发票。( )
  9.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
  10.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
  11.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写。( )
  12.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的登记,并由提供人员签名。( )
  13.实行手工记账的单位,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可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
  14.会计工作具有时效性、程序性、制约性和责任性。( )
  15.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贪-污、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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