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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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月15日

  (此件发至县级)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公务员素质、能力和作风建设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从目前情况看,公务员提高待遇主要靠晋升职务,级别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受机构规格等因素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更为突出,需要切实加以解决。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的要求,现就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拓展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开辟晋升职级通道,调动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体现个人资历;坚持公平公正,统一职级晋升条件,严格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坚持向基层倾斜,缓解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难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使其随着职级晋升相应提高待遇。

  二、主要内容

  (一)职级的设置。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任职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日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三)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包括初核、民主测评和考核、公示、报批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职级晋升后的待遇。公务员晋升职级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

  (五)职级晋升后的管理。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

  (一)本意见的实施范围,包括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旗)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中央和省驻列入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旗)正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意见执行。

  (二)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各地和在县以下有派驻单位的中央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和在县以下有派驻单位的中央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把工作做细做实。要开展深入调研,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和人员情况,认真分析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引发新的矛盾。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不得自行变更晋升职级的条件,不得自行出台提高职级待遇的措施,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把关。原自行采取的不符合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晋升职务或提高职级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四)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实施过程中,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认真细致的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做好应对预案。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二):实施细则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 3100元;正科级 3300元;副处级 3600元;正处级 4000元;副厅级 4400元;正厅级 5000元;副部级 5500元;正部级 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三):职务职级并行制度试点

  四川省2016年9月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截至去年底,已完成6.59万户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参保人数总计276.8万人,93.6万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由各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到位。

  今年省人社厅确立了扩大就业工作目标,全省城镇新增就业8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在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面,将扩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范围。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落实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开展失业预警试点。

  在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方面,今年将研究出台四川省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全面推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还将扩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管理等人事管理自主权,加大对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职称英语不是一刀切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职称英语未安排在今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统一考试项目中。但职称对于英语的要求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岗位需求而定,而不是一刀切。为防止职称英语和职称计算机的“一刀切”,四川先后从2000年、2005年起,分别对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语要求实施差异化政策。如在县(区)的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边远山区从事农业、畜牧、兽医、水产等工作的人员,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就对外语暂不作要求。

  人社厅已会同教育厅、科技厅和文化厅分别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和艺术、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未作要求。市教育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四川省一直未对职称英语作统一要求。自然科学研究、艺术和群众文化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中明确:“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目前,人社厅正会同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财政厅和司法厅加快推进建筑工程、水利工程、农业技术、会计、律师公证员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修订完善。

【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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