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资质

2018-08-13 其他范文 阅读:

一:[物业资质]关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建议书


  建议书使许多合理化建议和建设性的意见可以反馈给有关方面和政府机关,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下面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关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建议书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关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建议书(一)

  现在常常发生物业公司卷款消失的问题,我建议:
  一、政府成立监管部门,要求物业公司交纳保证金,如同旅游公司一样,有效投诉就扣保证金,
  二、提高准入门槛,现在很多物业公司就那么几个人,收到钱,就走人,很多小区是专变,水和电都是由物业管理,水电本来就比外面贵,却还说亏!!!!!
  三、水电方面,可以出台水电部门与物业实时管理,就是说,采取预交方式,你小区没有交,就不供应水,这样,只要物主不欠,物业不可能卷款逃.
  四、最好是水电全部改成由业主自己单独去银行或者水电部门购买方式,现在的小区自己管理水电,一方面提高价格,二是有可能把一度电当作一度多电卖给业主,
  五是政府成立那么几家大公司,交纳保证金,然后公开竞争,取缔那些没有资格,资金实力不好的小公司.
  我住的小区,几百户,没有一个花园,水比外面贵了2毛,电比外面贵了7分,物业还说水电他亏了,不晓得如何亏的,是帐上亏了,实际他们赚了大把吧.
  还有,现在的小公司管理混乱,人员素质不高,
  总之,要建议一套业主资金有保障,真实服务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
  XXX
  2017年XX月XX日
  关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建议书(二)

  以下是我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望采纳!
  1、高度重视,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
  物业管理的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生活质量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建议政府要提高认识,要把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到城市管理的重要位置。政府应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规范和完善。
  2、健全法律保障制度,明晰责任和义务
  政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物业工作,要明确界定物业管理的权限,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抓好落实,要明确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责、权、利关系,加大对相关物业管理部门的协调力度。要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并积极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街道和社区也要积极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熟悉物业管理,理解物业管理,接受和支持物业管理。要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用经济规律来规范和约束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要引导物业管理走规模经营之路,降低运营成本,创名牌物业管理企业。
  3、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要加强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要组织物业管理人员“走出去”取经学习,改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比如,深圳是公认的我国物业管理的发源地,在我国物业管理的进程中,创造了无数个第一,深圳物业人是我国物业管理的先行人和推动者,深圳的物业管理在国内仍然是高水准的,其管理概念和实践经验仍然值得效仿和推广。
  4、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制度以下是我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望采纳!
  XXX
  2017年XX月XX日
  关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建议书(三)
  小区是城市的细胞,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宜居城市,应从小区抓起。居民小区要成为“优美、文明、宜居、和-谐”的环境,物业管理的到位和物业人员的素质最为重要,他们应是居民的“贴心人”。就物业管理工作,我想对政府主管物管的职能部门和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提几点建议:
  一、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建议
  1、加大对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管、督查力度,促使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搭建物管与业主沟通的平台,听取和受理小区业主对物管工作的投诉,限时给予答复。加强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指导,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把好物业管理资质审查关,杜绝没有资质的物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利用职教基地,开展物业管理技能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物业管理水平。物价部门要规范物业收费标准,做到服务内容公开,收费价格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2、加强《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合同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大修基金管理办法》、《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居民熟悉物业管理,理解物业管理,接受和支持物业管理。这种宣传不是一阵风,不是做形式、走过场,以达到效果为目的。
  3、及时总结并推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新方法和好的经验。如枫叶金岛6组团和都市新民居6组团所采取的“居民自治”的做法,得到居民的认可,感到小区环境 “优美、文明、宜居、和-谐”,值得主管部门去认真调研总结,可在我县低收入住宅小区推广。
  4、建立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开县物业管理企业协会,及时协调配合物管企业处理各类物管矛盾和纠纷。
  5、加强对小区大修基金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户专用。
  二、对物管企业的建议
  1、物管从业人员要经岗前培训,具备解决居民家中水、电小修等服务能力,工作中要“眼勤、腿勤、手勤、嘴勤”,做到热情为居民提供帮助;遇大事沉着冷静处置,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遇小事果断处理解决,让居民“有困难找物管”;要经常与业主进行友好沟通,了解业主的基本情况,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创建美好和-谐小区。
  2、建议物管公司主动与水电气和气象等部门联系,了解情况,及时发布有关停水、停电、停气和极端天气的信息,让群众能及早做好应对。(如,我居住的明镜石公寓,常遇突然停水、停电、停气,给群众生活、工作、学习带来极大不便,有居民就拨打县长或市长公开电话发泄怨气。)
  3、近年来,有些小区出现化粪池、污水管道堵塞现象,粪便、污水横流,臭气熏天,好些地段堵塞数十天得不到治理,群众意见大。建议物管人员在化粪池、污水管道出现堵塞的第一时间能到现场,并及时给予处理。
  4、对外来人员出入的,应礼貌观查,文明询问,并做好记录。不准收购废旧品及流动家电维修人员入小区内高声吆喝。维护好小区内的绿化和财产安全,做好清扫保洁,联系环卫及时清运垃圾。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确保消防通道通畅。
  XXX
  2017年XX月XX日

二:[物业资质]2016年新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资质_2016年新物业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新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新物业管理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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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业资质]2017物业招标邀请函

物业资质_2017物业招标邀请函


  招标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标包)划分、数量、投标人(卖方)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2017物业招标邀请函一:
  物业管理公司:
  我单位拟对物业服务管理项目进行邀请招标,贵公司如有意愿,请认真了解邀请书内容后,按照要求进行投标。
  招标单位:潍坊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物业管理资质的公司
  标的:东风东街以南、东方路以东,潍坊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城花园住宅小区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536)8x2
  联系地址:潍坊市x号投资公司506室
  2017物业招标邀请函二:
  为推进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结合金陵海景花园小区的具体情况,现决定按照各级政府的指示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本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保证竞标的公正性, 我们将采取“方案竞标”的方式进行竞标比较。 投标企业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标书。
  我们将举行现场答辩竞标。在政府监管部门和业主到场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居民进行现场提问答辩;最后由业主大会表决选聘中标单位。业主委员会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谈判、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文本。
  一、《金陵海景花园》住宅物业基本情况概述
  物业名称:《金陵海景花园》
  坐落位置:海南三亚大东海鹿岭路39号
  物业类型:高尚住宅
  总用地面积:25,403.8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59,348.97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宝宏地界 南至原金陵度假村地界 西至海星路 北至 海韵路。
  本物业共计建筑物3幢,建筑结构为框架。
  本物业配套设备设施齐全,并拥有独立的配套游泳池和健身器材。楼道进门设置门禁系统,周边装有红外线报警及摄像设施;智能化系统的防盗,电磁门锁报警,可视对讲等。管理自动化系统包括水、电、燃气均使用智能卡。
  绿化面积 19,613.98平方米 绿化率 :68.19 %
  本物业露天停车位 30 个,地下停车位 150 个;并划分有非机动车停车位。
  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 位于小区内三号楼一层 60 平方米。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一)物业管理的内容
  1、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物的 使用管理及维修养护;
  2、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保洁服务;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公用部位的清 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5、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及经营管理;
  6、供水 、供电、供气、电信等专业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相关管线、设施维修养 护时,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7、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安全巡查服务,包括安全监控、巡视和门岗执勤;
  8、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 的保管;
  9、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的行为管理;
  10、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分,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 托时,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二)物业管理的要求
  1、 按专业化的要求配置管理服务人员
  2、 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质价相符
  三、投标人的条件: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 理企业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项目管理机构运作方法及管理制度
  编制项目管理机构、工作职能组织运行图,阐述项目经理(小区经理)的管理职 责、内部管理的职责分工、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目录。
  (二)、物业维修和管理的应急措施
  1、业主、使用人自用部位突然断水、断电、无煤气的应急措施;
  2、小区物业管理范围突然断水、断电、无煤气的应急措施;
  3、业主与使用人自用部位排水设施阻塞的应急措施;
  4、雨、污水管及排水管网阻塞的应急措施;
  5、电梯突然停运或机电故障的应急措施;
  6、发生火警时的应急措施。
  (三)、丰富社区文化,加强业主相互沟通的具体措施。
  (四)、智能化设施的管理与维修方案
  (五)、提供《业主临时公约》的建议稿。
  五、投标报价要求
  (一)、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表明对本项目的物业管理总收费报价金额、分项收费报价金额及测算依据。报价计算单位为建筑面积 元/每平方米/月。
  (二)、说明物业服务费的结算形式:包干制/酬金制
  六、投标书送达的要求
  (一)、投标单位应于2012年10月10日17时30分前至金陵海景花园小区“业主 之家”领取。
  (二)、投标人可自行踏勘招标物业现场。
  (三)、投标单位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电子版投标书共1套,于2012年 10月31日17时30分截标前发送至:,逾期未送达 的,视作为放弃投标。
  (四)、投标单位同时须将纸质投标书并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与投标单位印章, 于2012年11月5日15时30分前送达招标人。
  投标人在截标前可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补充修改 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截标后送达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 人有权拒收。
  (五)、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2、逾期送达的。
  七、开标
  2012年12月1日在小区内公示。同时,通过业委会的博客、QQ业主讨论群上传,提供给外地业主、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业主邮箱。
  八、议标标准和议标办法
  (一)、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委员会及业主 代表共5人组成。
  (二)、招标人评标会议定于2012年12月22日9时,在金陵海景花园小区召开, 根据上述要求,按质按价择优评议。
  九、中标人的确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的20日内(最长不超过30日)确定中标人。招标 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十、其他事项的说明
  (一)、本招标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中标价格确定。
  (二)、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投标 资格, 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三)、投标人应表明对招标人在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规定和要求表示 理解; 应表明投标书连同招标者的中标通知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投标人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法 人代 表的授权委托书和 / 等证明文件,并概要介绍本公司的资质等级,以 往管理业绩等情况。
  十一、招标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 三亚金陵海景花园业主委员会 联系人:
  地 址:  三亚金陵海景花园小区内  电话:
  电子邮件:
  2017物业招标邀请函三:
  ______市_______所建设_________科技信息户外全彩电子展示平台,该平台拟建设在_________市科技大厦五楼延伸平台,总投资80-100万元。平台建成之后将成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真诚欢迎你积极参与,共谋发展。
  垂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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