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018-08-13 其他公文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篇(1):控告申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_控告申诉状


  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控告申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控告申诉状1
  控告申诉人:余xx(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我”),男,xxxx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军转干部,住xx江市xx区大庆办事处6委17组。电话号:xxxxx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被控告申诉人:黑龙江省高级法院、xx江市中级法院和xx江市西安区法院
  案 由:因被骗取虚开运输发票,不服xx江市西安区法院强判顶罪的(xxxx)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不服黑刑监字(xxxx)第27号、牡申刑复字(xxxx)第1号和西申刑复字(xxx)第4号违背事实驳回通知,提出控告申诉。
  之所以不服、一是诉讼证据未出示在法庭。掩盖真相不宣读起诉,我提出羁押二年眼睛关瞎了不知道起诉内容还是不宣读???二是案件事实未查明在法庭。不顾现成案例随意篡改罪名,骗票人获取千万赃款被包庇、被骗人未获分文被强判顶罪;三是裁判结果未形成在法庭。故意使用伪证定案,敷衍塞责拒不宣判;四是审判程序不合法。本案是非常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为隐瞒证据阻止提问就拒绝适用普通程序,故意剥夺我的法定申辩权利却删改笔录谎称无异议;五是对质、辨认都造假。我要求提供现场笔录、录音、录像到法庭质证被拒绝。六是使用未经质证查实的无关鉴定和假收据定案(见鉴定和假收据)。却违背事实三次驳回,所以不服。
  核心提示:伪证没有标记,只看卷宗和判决根本不知真假。因为原判拒绝将证人、证据提供到法庭质证就是为了隐瞒假证,所以请求重审,履行质证、查明真相。
  请求事项:
  一、出示裁定所称有变化的证据,查明地方保护主义擅权批示与舞弊撤诉的关系,戳穿事实、证据有变化的谎言;查明是谁舞弊派遣程显端到看守所劝我认罪。
  二、依法重审或复原原审,因为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宣读起诉,逐一质证、查实就会必然延长开庭时间,驳回理由自然不攻自破。如果查明起诉我获取的61.33947万元违法所得属实,我分文不留立即上缴国库,浪费的司法资源费用由我加倍交纳。如果查明是他人所获,请求依法追缴国库,浪费的司法资源费用由他人承担。
  三、出示对质和辨认的现场笔录、录音、录像,适用普通程序查明事实真相。
  四、履行追缴职责,将查明未诉的1174.9万元违法所得和起诉的61.33947万元违法所得追缴国库,加倍处以罚金挽回国家损失(见起诉、xxx和税务证据)。
  五、退还向我家违法索要的3万元钱。一是此款我不知情,且未开票;二是尚未开庭无法律规定交款事项,且家人亦无交款义务。尚若追缴违法所得或者罚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质证、查实以后,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向我本人追缴,不应当明知无罪就背着我向家人要钱,致使我拒不还钱反目成仇(见录音、假收据和交款证明)。
  六、出示庭审笔录与录音核对,查明诉讼证据是否质证、扣押的10万元钱与案件是否有关、提出的异议是否删除,用事实戳穿无异议谎言,撤消原审判决和驳回通知,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做到罪行相当、案结事了(见笔录和录音)。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是地方保护主义左右天平、擅权批示、以情代法的典型案例,是领导干部妨碍公正司法、不顾现成案例造成罪犯腰包巨鼓、国家损失巨大的枉法裁判
  本案是他人骗取虚开运输发票冲账、骗税,骗票人获取1174.9万元犯罪所得被包庇,起诉被骗人获取61.33947万元违法所得,却既不质证、查实,也不追缴分文。不仅未让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相反却尝到了犯罪的甜头。
  xxx年3月,xx江市xxx纸业董事长xxx,伙同出纳员刘xx提供4.2%的开票费骗取虚开运输发票。明知违法,就规定先付2.1%,另2.1%待发票入账无任何问题后再行支付(见规定)。于是刘xx找其兄刘xx,刘xx找货运中心办公室主任xxx帮忙,xxx持加盖xxx印章的代开凭证以帮她哥刘xx(见61页)结算运费为由,经原开票员王法洁担保相继找我骗取2115万元普通运输发票。由于未告知抵扣税款所以未开具专用运输发票,可是xxx却使用普通运输发票冲账透资1100万,骗取国家税款74.9万,非法获利1174.9万(见xxx和税务证明及前两次起诉)。
  xx年3月案发,xx江市检察院以余xx、xxx、刘xx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xx江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由于送达人拒不回答包庇事项引发激烈冲突,于是xxx立即编造虚假请示找市领导将毫不相干的起诉撤到区级法院消化处理。一起被告在xx区、案发在阳明区的虚开发票案件,就在政法委书记吴长利的非法干预下,违反管辖安排在西安区法院给予了包庇处理(见请示、批示和裁定)。
  二、为阻止上诉到省高院就舞弊撤诉到区级法院再将终审控制在中级法院冲突发生后,明知不服就派程显端律师到看守所劝我认罪,劝降不成就警犯合谋舞弊撤诉。2003年11月24日xxx请求撤诉→25日吴书记指使撤诉→26日检察院提出撤诉→27日法院谎称“事实、证据有变化”裁定撤诉。由于卷中没有新的证据检察院就对此舞弊撤诉答复说:“政法委的批示就是尚方宝剑,我们无法抗拒。”
  三、原审程序是按照重要罪犯的请示安排的消化处理违法程序
  降低审判级别的理由是事实、证据有变化,说明罪行已经降低。可是首次起诉30多万,二次却是41.4万。由于送达人拒不回答自相矛盾引发激烈冲突导致再次撤诉,三次起诉就篡改罪名指控61.33947万,于是明知起诉虚假就拒不宣读,将起诉的七笔违法所得全部舞弊消化(见请示、批示、裁定、三次起诉、判决和录音)。
  四、拒绝收集证据和鉴定伪证诉讼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却使用伪证定案
  (一)我请求提供发票、服务费存根、鉴定伪证、通知证人出庭和适用普通程序均被拒绝,却使用未经质证查实的假收据和与本罪无关的鉴定定案(见请求和鉴定)。
  (二)我递交复印证据时审判长同意通知提供原件核对,最终却以看不清为由退回了事。不仅拒不通知核对,反而回答说“你现在还说这些有什么用(见原件)?”
  五、发票数量不够追诉标准的50份就使用早已处理完毕和作废的发票凑数
  (一)一是5张无源发票有原公司印章,是王法洁让开的;二是其他发票是领取开完由王法洁统一和财务结算。三是xxx长期找王法洁开票我们单位人都知道,不仅xxx找我开也是王法洁担的保,而且交给王法洁的0.9%开票费已经开收据,这与xxx在62页承认当时没有交钱和在录音里承认她是按1%和1.8%收费完全相符,可是我要求原判通知王法洁出庭却被拒绝(见请求、证言、收据和原印章票据)。
  (二)刘xx、刘xx和银行证明退票在案发前,因此xxx的开票费和发票均未认定。检察院答复说是笔误,却拒不按照裁判文书制作规定收回重新制作或补证。
  六、审判长和律师合谋作弊取消质证不宣读起诉和判决删改笔录谎称无异议
  证据经不起质证、查实就拒不出示在法庭、面对坚决否认就反复撤诉、为掩盖真相就拒绝适用普通程序,多管齐下将我雪上加霜再xx期羁押半年。
  (一)为避免第三次冲突就不送达起诉,让犯人送达拒不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违反“法官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之规定,恩威并施要求我家更换律师,
  另行指聘亲信合谋作弊,不顾诉讼成本给我造成三任律师费用13500元的重大损失。
  一是张律师加中介收5000元笔墨未动被辞退;唐律师无中介收3000元答应查明收款凭证被辞退;何律师加指聘费收5500元,不仅明知卷中有xxx开的收款凭证却谎称没有,而且还谎称找不到王法洁(见凭证、普通程序请求和第二次起诉);
  二是合谋骗取我内弟曹友泉给我写纸条告诉千万别申辩(见写条证言):
  三是何律师除将纸条捎进看守所再强调千万别申辩以外,还擅作有罪辩护,却在xxx年5月12日的省律协会上辩称和我家人商量过(见录音和律协答复意见);
  四是审判长亲自对我说“余xx,我知道你冤,只要你什么都别说,开完庭我就放你出去。”于是明知虚假就拒不宣读起诉,我说不知道起诉内容还是不宣读;
  五是何律师将我写的普通程序请求和控告信件扣押二年才归还(请鉴定);
  六是隐瞒证据,为阻止我向骗票人提问,就钻简易程序不受出示证据限制的空子不安排质证、查实程序,故意剥夺我的法定质证、申辩权利(见录音)。
  (四)为避免质证、查实违法所得,审判长就回答说“那我管不着(有录音)。
  (五)为删改笔录不让当庭签字,删改后明知我看不清字还不提供眼镜和不宣读。尽管审判长已经告诉知道我冤,但我还是留有余地和逮捕证一样拒不签名(请鉴定)。
  (六)为防止删改露馅就拒绝查看笔录。一是申诉期间要求查看并与录音核对被拒绝,按要求提供街道证明还是被拒绝。二是申请抗诉宋科长说“案卷复印费1元一张,检察院没钱。”迫使我交了1000元钱还是未复印(见街道证明和收款印件)。
  (七)为避免追缴罚金时遭受质疑就未审先判。法律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期限内缴纳,”原判却背着我向家人提前要钱(见录音和二年后给的二万元假收据)。
  (八)为避免宣判时遭受质疑就拒不宣判,将我送进派出所才知道处以刑罚。
  (九)为阻止上诉就舞弊判缓,未宣读起诉就将我释放,一月之后才将我送进派出所。所长凶狠的说“你是罪犯,必须给我老实点、不得给我找麻烦、不得离开辖区,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否则后果自负。”强行阻止了我的上诉。
  七、不顾现成案例随意篡改罪名以情代法重罪不判无罪重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考。”可是原判却违反此规定。
  (一)本案不仅实际是虚开发票,而且前两次起诉均是虚开发票罪,第三次却篡改成了出售发票。获取千万赃款的骗票人被包庇,未获分文的被骗人却被关押二年还缓刑二年,等于实际服刑四年,是判处实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两倍。
  (二)芦才兴106份判偷税罪6年,罚金100万;岑曙波79份,部分抵税判虚开发票罪和偷税罪合并6年,罚金126万;我104份,部分抵税判非法出售发票罪二年缓刑二年,罚金2万。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三宗完全相同案件却出现了巨大的判决差距,黑龙江省高院审监一庭王庭长说有地区差别就不了了之(见案例)。
  八、突袭简审敷衍了事取消质证拒不按照规定表述控辩争议和质证过程
  (一)xxxx年3月9日提起公诉,3月11日突袭简审,664页卷宗加开庭准备才用了一天时间,纯属囫囵吞枣无视证据;25位证言、3位供述、127张运输发票、三位被告和三位律师发言整个过程不足两小时,简直是敷衍了事神速的离奇。
  (二)《法官行为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一)简述证据交换和质证阶段各方质证过程;(二)准确概括各方争议焦点;(三)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复杂的应当分段、分节叙述。”可是原判却违规对此三项要求一字不提(见录音和判决)。
  九、原审判决是自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的违法判决
  (一)起诉60多万元违法所得一字未提,却称“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致使起诉的巨额违法所得一旦被罪犯挥霍一空,不知是法院的错还是罪犯的错?
  (二)原判依据《刑法》第20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篇(2):检察建议书

  以下就是小编整理的检察建议书,一起来看看吧!
  检察建议书
  检 建[ ] 号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关建议的问题。
  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此部分为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对事实的叙述要求讲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纳成几条反映问题实质的事实要件,然后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
  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种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要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五、要求事项
  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可包括:
  1.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2.回复落实情况,可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年 月 日
  (院印)
  检察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 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也可以用此文书针对人民法院的具体民事、行政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其具体内容参照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的写法,并在要求事项中明确写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二、本文书号“检 建[ ] 号”由提出建议的具体部门分别编号,如监所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应填为“检 监建[ ]号”;民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填为“检 民行建[ ] 号”。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受文单位,一份送达受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份送本院预防部门。民行部门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可不送预防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2010年7月30日 高检发研字[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应当立足于检察实践,通过选编检察机关办理的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法律的统一公正实施。
  第三条 指导性案例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办理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主要包括:
  (一)职务犯罪立案与不立案案件;
  (二)批准(决定)逮捕与不批准(决定)逮捕、起诉与不起诉案件;
  (三)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四)国家赔偿案件;
  (五)涉检申诉案件;
  (六)其他新型、疑难和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审查、编选和发布等工作。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法学专家组成。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统一受理选送、推荐和征集的案例,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查决定等工作。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选送。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办结的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选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的,经审查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选送。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征集有关案例。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推荐。
  第八条 选送,推荐和征集的案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的案件;
  2.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或者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
  3.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
  4.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指导意义的其他案件。
  (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政策掌握或者法律监督实践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四)适用法律正确,对法律的解释合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处理结果恰当、社会效果良好。
  第九条 选送和征集的案例,有若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案例选送表》,简要说明选送理由和依据;
  (二)按照本规定体例要求撰写的案例材料;
  (三)有关法律文书。
  上述材料以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形式一并报送。
  第十条 撰写案例材料的体例包括标题(主标题和副标题)、要旨、基本案情,主要争议问题、处理理由五个部分,并符合下列制作要求:
  (一)标题,主标题为案件棱心内容的提炼,副标题为案件当事人和案由;
  (二)要旨,简要概述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要点提示;
  (三)基本案情,准确精练、层次清晰地概括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办案经过、有关方面意见以及最终处理结果;
  (四)主要争议问题,全面介绍案件的争议焦点或者分歧意见;
  (五)处理理由,在对案件进行分析评议的基础上,充分阐明集件的指导价值。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对选送、推荐和征集的案例进行初步审查后,分送有关业务部门,由其提出审查意见。
  有关业务部门审查同意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准备相关材料,送交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由其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
  第十二条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将提交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的案例材料分送各位委员,并在开会时对案例作简要说明。
  第十三条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审查指导性案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案例进行集体讨论。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作为指导性案例的,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作为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工作的一种形式。
  总结经验、教训的案例以及不宜公开发布的案例,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发布。
  第十五条 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阱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不应当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公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通过以下渠道供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社会各界查询: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二)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汇编;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机关的意见或者与有关机关共同发布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篇(3):最高法减刑新规定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_最高法减刑新规定2017


  最高法减刑新规目前已经出炉,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主要内容。来看看最高法减刑新规的具体内容。
  最高法减刑新规2017
  “减刑”“假释”一直是备受关注的司法热点,今天,最高法公布了有关减刑假释的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司法解释进行介绍。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等问题,最高法减刑新规通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的发挥刑罚的功能,同时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的夏道虎庭长在新闻发布会上作了如上介绍,并表示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最高法院迅速出台了一系列贯彻举措,比如建立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开通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大力推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这次新出台《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部署。


  最高法减刑新规
  夏道虎庭长还介绍,新出台的最高法减刑新规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这样规定就是要从实体上来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我们从制度上予以规范。”但另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患病罪犯、残疾罪犯,《规定》在减刑标准上和假释适用上依法适当从宽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滕伟副庭长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最高法院为了规范“减假暂”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提出了“五个一律”工作要求,“五个一律”是指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案件审理工作,做到一律立案公示、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旁听,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从重处理。“五个一律”工作要求的目的就是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另外,还建立了原职务为副处级以上的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原为县处级罪犯的相关案件要报高级法院备案审查,原为厅局级以上罪犯的案件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目的是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对“减假暂”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另外2014年最高法院还建立了“减假暂”案件典型案例定期发布制度。2015年2月,最高法院正式开通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为“减假暂”案件提供了规范统一的立案公示、开庭公告、庭审公开、文书公布网上平台,实现了全国“减假暂”案件的信息联网。

  解读:

  减刑假释新规 最高法:有权有钱人减刑快影响恶劣
  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千方百计通过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获得减刑的现象或将得到遏制。
  问题
  ■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
  ■ 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减刑、假释的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进行统一明确的规范
  ■ 例如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问题,如何科学设置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以保障刑罚最佳执行效果问题等
  修改
  在2012年规定的29个条文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新规
  ■ 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
  ■ 依法严格规范“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
  ■ 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
  ■ 进一步完善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的规定
  ■ 倡导扩大假释适用
  ■ 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难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https://m.bbjkw.net/fanwen189351/

推荐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其他公文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公司员工调薪方案]员工调薪方案 下一篇:[小学生养成教育内容]小学生养成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