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2018-08-09 其他公文 阅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篇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任何先进的方法和手段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阅读参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
  一、目的
  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3 凡在公司区域内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
  三、术语及定义
  3.1 职业健康: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2 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四、职责和管理要求
  4.1 职业病防治委员会
  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常务副总为副主任,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4.1.2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4.2 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
  4.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4.2.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协助卫生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4.2.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部门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2.4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2.5负责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及归档工作。
  4.2.6会同行政人事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对其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告知本人。
  4.2.8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指导其正确使用。
  4.2.9负责对在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员工,员工岗位变动时,及时向员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4.2.10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4.2.11发生职业性中毒事故时,作业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监测。
  4.2.12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积极与行政人事部协调,按规定安排治疗或调换工作岗位。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 各职能部室职责
  4.3.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执行。
  4.3.2监督有害作业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部门目标管理。
  4.3.3参与本公司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3.4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4.3.5组织员工对职业病防治情况实施监督。
  4.3.6教育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3.7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公司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行业建设,落实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明确建筑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规、办法及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 职业健康安全第一 、 预防为主 为指导思想以 管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安全 为原则,积极主动的引导我司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工作的展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司属各部门及项目经理部。
  第四条:本制度由陕西晨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第二章 企业各级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一、公司经理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⒉审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⒊定期听取职业健康安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问题。
  ⒋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项目部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⒌组织、主持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干部,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对本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⒈贯彻实施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公司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⒉领导和支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⒊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活动。
  ⒋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⒍主持工伤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三、公司总工程师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为准,结合本公司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公司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技术责任。
  ⒉领导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⒊领导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攻关活动,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研究项目和实施措施,在研究、攻关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⒋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问题。
  ⒌参加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四、项目经理(工地)的职责:
  ⒈在生产中,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管的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⒉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和设施、设备验收使用的有关规定。
  ⒊组织职工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⒋经常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危险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危险源),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五、工地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项目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⒉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如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 施工用电 由机电负责人编制)。
  ⒊配合项目安全员对本项目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问题。
  ⒋参加本项目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六、工长(施工员)的职责:
  ⒈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管辖单位工程(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⒉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作业班组进行详细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
  ⒊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内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情况,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违章指挥。
  ⒋配合项目安全员组织工人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活动,督促、检查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与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专职安全员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⒉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协助项目经理组织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⒋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⒌组织本项目新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⒍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⒎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⒏负责本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手续的办理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
  八、班组长的职责:
  ⒈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⒉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⒊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⒋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⒌对新工人(包括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⒍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⒎领导并支持班组安全员开展日常工作,及时采纳安全员的正确意见,发动全班组职工共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
  ⒏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班组兼职安全员的职责:
  ⒈模范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领导提出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接受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⒉协助班组长组织开展好班组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和职工的要求。
  ⒊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协助落实整改措施。
  ⒋有权制止制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
  ⒌及时发现和处理危险源,本人或本班组不能处理的危险因素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生产工人的职责:
  ⒈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⒉积极参加各项职业健康安全活动,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听从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人员的指导,不违章冒险作业。
  ⒊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
  ⒋搞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作业现场的清洁卫生。
  ⒌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对违章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职业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⒍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积极配合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一、工程部:
  ⒈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及执行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
  ⒉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危险源,积极配合安全部门进行评价并提出技术改进措施。
  ⒊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二、器材部:
  ⒈负责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⒉对所有机电设备,必须配齐职业健康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职业健康安全运行。
  ⒊协同人力资源部搞好公司所属特殊工种、三机工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⒋配合总工、安全部门及政府部门(必要时)搞好大中型施工机械及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工作。
  三、财务部:
  及时将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四、质量安全监督部的职责:
  ⒈配合器材部做好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劳动保护用品工作。
  ⒉协助领导组织推动生产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规、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
  ⒊编制、组织实施本企业年度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计划。
  ⒋组织修订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⒌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篇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制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原卫生部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篇3:盘点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企业法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二条 企业应成立以主管领导为主任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设置职业病防治专业管理机构。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生产、计划、财务、从事职业病防治、安全、环保等部门和工会参加,负责企业内部重大健康管理问题的决策,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职业病防治机构应配备专职主管工作的处长,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科,负责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基层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三级管理网络。
  第三条 企业原则上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持机构,设立职业病防治所,并取得相应资质。对于不具备设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企业,应与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建立协作关系。
  第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职工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第五条 企业建立HSE管理体系,应完善职业健康管理要求,健康审计是HSE管理体系审核和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并依法申报审批。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并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企业必须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与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国家和当地没有标准的,由企业提出报告和建议标准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进
  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条 企业应当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一条 企业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完善和建立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应进行针对性演练,一旦发生危害职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十二条 生产、使用和引进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备毒性鉴定资料,并进行申报及登记。
  第十三条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企业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十四条 专业职防机构负责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评价,检测数据和评价结果应存入档案,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第十五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应当采取限期治理措施,对于不治理或治理仍然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依据《职工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凡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八条 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进行登记、治疗、复查等管理,建立职业病档案,并定期对资料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遵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应制定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并完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档案和管理档案。定期对本企业的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监测和评价,并实行职业性健康监护。
  第二十条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警示标识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
  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按规定周期进行监测、评价,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分层次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将其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职工享有以下保护权利:
  (一)接受职工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由企业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五)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职业的义务
  (一)遵守各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学习并掌握职业卫生知识;
  (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四)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费用列入项目前期工作费用,职业病防护设施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费用应纳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五条 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工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费用、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给予岗位律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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