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2018-08-09 其他公文 阅读: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篇一:行政诉讼申诉状参考范例


  近来,不少朋友问小编如何写好行政诉讼申诉状,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诉讼申诉状参考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诉讼申诉状参考范例1
  申诉人: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庆xx 董事长
  住所地:xx省和县xx镇
  被申诉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 分局局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五一西路x号
  申诉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6月16日作出的(xxxx)益法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之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
  2、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益市资工商案字(xxxx)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诉人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诉人的行为无处罚权。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将其生产的农药“草甘膦10%水剂”的标签内容,由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证》所核准的使用范围:柑桔园,防治对象:杂草,擅自修改为使用范围:果园、非耕地、高杆作物行间,防治对象:一年生、多年生杂草及灌木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首先,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定性错误,对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申诉人的行为应属擅自修改标签行为,而非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也就是认为标签属于广告,贴标签属于广告宣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广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费用。而申诉人并未为其标签承担任何费用,承担的只是标签的制造成本,所以并不具备成为广告的前提条件,当然不属于广告。
  此外,广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当事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发布也可以不发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申诉人是根据此规定在包装瓶上贴上标签的,具有强制性,与广告的任意性有着根本的区别。并且申诉人也没有在任何媒体或公共场所对此标签作任何形式的宣传,相反该标签贴在包装瓶上后又被封装在外包装箱内,在开箱之前一直处于隐蔽状态,又何来宣传呢?显然,申诉人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广告宣传行为。
  另外,被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引人误解,误导了广大农民用户,证据呢?被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该方面的证据,难道仅凭被申诉人的主观臆断就可以给行为定性,而不需要所谓的“人”和“广大农民用户”来加以证实吗?所谓“引人误解”,也即一般人对申诉人的标签内容至少有两种以上的理解,而申诉人的标签内容很明确,根本就不存在两种以上的理解,又何来误解呢?况且申诉人生产的该农药经xx省农药检定所实验证明,对修改后的使用范围内的防治对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农药检定所出具的证明为证),根本不会对广大农民用户的利益带来任何损害,标签内容也并不是虚假的。
  申诉人只是在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标签的内容,应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退一万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了虚假的广告宣传,那也只是申诉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行为所带来的结果,而行政处罚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对结果进行处罚,是根据行为定性而不是根据结果定性。
  其次,被申诉人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作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的特别法,对于市场竞争中的农药违法行为理所当然应当首先适用该法进行规范和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法,对于农药违法行为,只有在《农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适用。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行为根本没有处罚权。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确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申诉人在此之前已经被xx市xx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当场处罚过,并且在收到被申诉人未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后就电话告知了被申诉人这一情况。之后申诉人又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传真给被申诉人,有电信部门出具的传真记录为证。被申诉人在行政复议时也已经承认接听过申诉人的电话告知,知道申诉人被处罚过的事实。然而,被申诉人却否认收到申诉人的传真,并借口没有收到申诉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对申诉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处罚。而被申诉人在听证告知书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诉人已经通过电话方式向被申诉人提出了被处罚过的事实且得到了被申诉人的承认。被申诉人并未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向农业局进行复核,而一味地对申诉人作出再一次的处罚。显然有违法律的明确规定,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的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
  被申诉人于xxxx年8月26日对申诉人作出益市资工商案字(xxxx)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诉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向复议机关提供了其于xxxx年8月3日向申诉人寄送了听证告知书的证据,而申诉人收到的是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显然,被申诉人的程序违法。而被申诉人却在一审过程中又提出其于xxxx年8月9日向申诉人寄出了补正听证告知书和更正函。由此可见,被申诉人也承认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听证告知书。被申诉人对此事实很清楚,而在复议期间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违背该条的规定,将被申诉人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供而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被申诉人程序合法的依据。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直接损害了申诉人应有的行政诉讼利益。
  在申诉人的起诉状和上诉状中,申诉人均提出了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农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主张(且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也认定申诉人的行为属于擅自修改标签)。而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仅笼统地认为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申诉人的主张予以回避,对《农药管理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问题只字未提,不能给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认定申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呢?申诉人不得而知!也许只有一种可能,即是一审和二审法院对二者优先适用问题很清楚,而基于某种原因又不能说明,故只能避实就虚,从而满足某种要求吧!
  如果再结合一审和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或许更能说明这种可能性。一审判决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属于广告宣传,依据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该项规定和申诉人的行为毫无关系,不过却恰好能说明申诉人的行为不属于广告宣传,故也就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诉人的行为进行认定。然而,一审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依然作出维持的判决,真是让人费解。更让人费解的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本案中,原审法院判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性和处罚条款正确,但适用不必要适用的《广告法》不妥,不妥之处不影响本案适用法律规范的正确性。”真的“不必要”、“不影响”吗?怎么不能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呢?而事实上,不适用《广告法》又怎么能认定为广告宣传?不能认定为广告宣传又如何认定为虚假的广告宣传?又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定性和处罚?何况,既然已经认定适用《广告法》不妥,就是适用法律错误,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而二审法院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外,申诉人在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了新的证据(电信部门提供的传真记录复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复议和起诉时就已经提出了向被申诉人传真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的事实,只是在当时没能提供有关的证据。而二审法院却在明知该事实的情况下,决定实行书面审理,显然属于程序违法。并致使申诉人丧失了当庭陈述等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违反法律的规定,对申诉人进行处罚,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使得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在此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xxx年七月十日
  行政诉讼申诉状参考范例2
  申诉人:罗××,男,××岁,汉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汉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 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产权纠 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 屋 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xx 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xx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 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xx因后夫赵xx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 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 关镇 (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 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 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 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 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 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 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改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 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 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 ,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 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 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 ”为由,裁定驳回上诉,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护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 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副主任王汉斌同 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 十三大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 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 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 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 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 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 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 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 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 有立法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 年×月×日再者,本案是 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人民法院拒绝受 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 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 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篇二:2017行政诉讼申诉状范例


  不知道如何写行政诉讼申诉状的朋友可以多点参考范例,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17行政诉讼申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2017行政诉讼申诉状范例1
  申诉人:陈xx,男,xxxxx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xxx,住xx县xx镇新街xx号。
  申诉人不服xx法院(xxxx)永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恳请贵院撤消上述行政裁定,依法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县xx乡政府,法定代表人:陈xx乡长。
  陈xx,xxxx年10月时任xx县xx乡副乡长,为王xx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权出卖xx县建设局规划的xx集镇的规划路让其建房。
  1.伪造王xx的《建房申请表》,将死人当作活人列入其家庭成员,表中的王xx是王xx之父,在王xx申请建房的前年已死亡,而还活着的妻子却不在其家庭成员之内;
  2.伪造xx集镇规划图,其提供的xx集镇规划图与xx县建设局xxxx年6月公布的xx集镇规划图不符。在xx县建设局没有变更xx集镇规划的情况下,暗中出卖公共通道让其建房;
  3.更违法的还有:在未“骗取”xx县土地局批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情况下,就先发给用地许可证(xx乡土地管理所发给闽土苏字xxxx年第19号),根据xx县土地局档案记载,该地变更权属最后批准日期是xxxx年8月19日。它又是xx县土地局副局长张思枢xxxx年采用陈xx伪造的契约(契约乙方当事人不是王xx本人签名)利用职权批准xx县建设局xxxx年规划的路给王xx个人建房,堵死我们按规划的楼房通道。
  4.陈xx胁迫申诉人及王清地与王xx签定协议,不然就要敲掉申诉人与四周邻居相关联的墙,且已在各墙体上标记上拆字。(有照片为证)
  第三人:王xx,xx镇熙里村村民。
  综上,陈xx利用职权,伪造证件,而xx法院裁定超过诉讼时效,申诉人认为是错误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四十六条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xx
  xxxx-7-27
  2017行政诉讼申诉状范例2
  申诉人:施xx,男,xxxx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xxxxx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xxxxx市xx小区27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xx的父亲。联系电话: xxxxxxxxxx。邮编:xxxxx。
  申诉人:金xx,女,1xxxx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xxxxx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xxxxx市xx小区c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xx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 施xx(施xx之子)、男、汉族、xxxx年3月4日出生,xx省xx市xxx王庄2栋xx室,无固定职业,住xxxx市xx区x区6x栋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
  被申诉人:x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xxx市xx路xx号。
  被申诉人:xxxxx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所地,xxxx市xxx路xx号。
  案由:因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更名x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现更名xxxxx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决定一案,不服xxxx市中级xx法院xxxx)乌中立终字第119号行政裁定,现依法提起行政申诉,恳请相关司法机关依法纠错。
  申诉请求:
  1、(xxxx)水立初字第10号、(xxxx)乌中立终字第119号、(xxxx)乌中行监字第34号、(xxxx)新行监字第28号、乌市检民(行)监[xxxx]65010000197号、新检民(行)监[xxxx]6500000018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请求依法撤销第xxxx0311号行政决定、(xxxx)42号行政复议决定。
  3、请求依法判决申诉人之子施xx的死亡为工伤(亡) 。给予赔偿金xx币100万。
  一、基本案情:
  xxxx年3月20日,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xx0311号行政决定。xxxx年7月5日,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xx)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xxxx年11月7日,xx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xxxx)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xxxx年2月3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 新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xxxx年03月29日,最高xx法院作出(xxxx)刑四复字14272314号死刑复核裁定。xxxx年5月29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xxxx年02月25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新刑减(假)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xxxx年02月04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新刑减(假)字第00075号刑事裁定。xxxx年3月18日,xx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xxxx)乌中刑监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年3月31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新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年01月18日,最高xx法院《刑事审判参考》xxxx年第6集(总第65集)发表《关于张俊杰故意杀人(第511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的学术论文
  二、主要问题:
  xxxx年7月5日,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xx)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明显违反“先刑事后行政及民事”的程序规则;在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于xxxx年5月29日作出(xxxx) 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终审判决书之前, 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未依法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一个尚在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越权代替司法机关提前作出定性和结果的预判,存在干扰影响后续刑事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的事实。
  根据《最高xx法院关于执行《中华xx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人认为: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存在下例恶劣行为:
  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② 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③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④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⑤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
  三、申诉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存在以程序法审查之名从事否定实体法审查之实的司法错误。不论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申诉人从未主观放弃自己拥有的诉讼及申诉的权利!多年来, 申诉人也一直在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问题。xxxx年3月18日,xx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乌中刑监字第01号。xxxx年3月31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新刑监字第37号。xxxx年01月26日, 最高xx法院安排了刑事案件视频接访谈话。
  申诉人认为:在本案中最早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是申诉人原儿媳王华,可是申诉人也是本案利害相关方,其也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权利,但是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并未向其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致使其无法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正是因为不恰当的剥夺原告人施xx、金xx应有的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权利,致使申诉人多次上访,最终致使本案成讼。因此在本案中对申诉人施xx、金xx而言,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况且该诉讼期限也根本无从计算。
  根据《中华xx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民事通则》第二十四条、《最高xx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权人为…丧葬费支付人”。
  根据《最高xx法院关于执行《中华xx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xx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xx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
  根据《宪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xx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申诉人现依法提起行政申诉。
  此致
  中华xx共和国最高xx检察院
  中华xx共和国最高xx法院
  申诉人:
  xxxx年七月十日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篇三:立法建议书有关材料

  篇一:立法建议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为一名中国公民、律师,有感于劳动仲裁案件裁决时证据规则的缺失,以及日益增多的劳资纠纷仲裁环节中的举证难、质证难问题,本人认为非常有必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全国统一适用的《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下面就该提议的理由展开阐述:
  一、亟需制定一部《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理由
  (一)日益增多的劳资纠纷与劳资双方维权能力严重不对等的社会现实决定了出台一部程序上高效调处劳资诉争和平衡劳资双方诉讼负担的《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成功的实现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但这是与我国承载了来自发达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以及三大产业,尤其是第二产业工业和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全面激活密不可分的,而这均离不开社会生产力的推动者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维护及合理架构也就成为了社会发展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在国内掀起一股正视和尊重公司和资本力量的《公司的力量》—中央财经频道倾力打造的电视纪录片也做出了充分的诠释。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展,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成为城市快速发展的建设者的同时,讨薪难及工伤待遇问题常常见诸报端,我们敬爱的温总理为此亲自为农民工讨薪的场面仍然历历在目。由此可见,劳资纠纷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这一现象完全可以用一组数据来证明②:全国劳动仲裁委员会收案数在1995年为3.3万件,相隔十年之后就已经跃升为314000件,增长约有10倍。借用笔者的法律制度的内部运作机制:法律传达理论③,急速增长的社会需求已经向法律制度的制定者传达了这一迫切需求。因此,我国亟需从制度层面创制一个操作可行,程序简便的法规,为高效化解劳资双方纠纷以及平衡劳资纠纷①作者简介:任立华(1983-),男,宁夏中卫人,山东大学2005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与法律制度研究。
  ② 该数据来自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东莞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调查报告》,载 任立华:《法律制度的界定 ——内在于法学研究与实践之间的张力》,《法治论坛》二零零六年第一辑。
  ③中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以及相对强势的用人单位的失衡状态提供程序性立法。
  之所以强调《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出台,还应承担平衡劳资双方诉讼负担这一历史重任。主要在于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虽然一方面有利于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全体公民的人权得以更为全面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则提醒了用人单位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种躲避法律责任以及增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方法被用人单位的领导们作为良方妙药,争相援用。这直接造成了劳动者取证难、维权难,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为此,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对劳资双方的举证负担进行重新分配,确保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抗辩均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
  (二)零散的条文规定以及地方之间的立法不同步的立法现状决定了颁布一部体例系统、标准统一的《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紧迫性。
  从广义上讲,我国并非完全没有劳动仲裁证据举证认证的规定,但这些条款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即使是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参考的三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也只有部分条文对举证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上述立法现状直接造成了我国劳动仲裁案件审理中证据举证、认定等规定的缺乏。尤其是我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中仅有十个省级行政区域制定了劳动仲裁证据的认定规则,且规定的形式也不尽相同,这就意味着一旦出现跨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者劳动仲裁争议案件历经一审和二审被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则难免有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劳资纠纷的调处同于民事纠纷,在于定纷止争和案结事了。在全国上下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舆论环境中,更需要注重劳动仲裁案件的事实查明和纠纷处理,而这均离不开双方提交证据,并经由双方质证和仲裁庭依据证据规则认证后的法律事实,贯彻这一过程中的法律依据正是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有了证据规则可以明细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了证据规则可以限定举证期限的时限,有了证据规则可以简化仲裁审理的步骤,有了证据规则可以确定证据认证的标准,有了证据规则更可以规范仲裁审理的程序。证据规则的价值和意义是毋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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