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018-07-24 工会社团 阅读: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全文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制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股东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企业发展的工作报告、公司经营计划、公司重大投资、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因资本运作与公司发生关联的事项的报告;对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年度职工培训、职工薪酬、职工生活福利等,行使审议、建议、决定的职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内部分配方案、劳动保护费用、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述廉并接受职工代表的评议监督。
  五、推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并听取其汇报。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六、签订公司年度《集体合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应是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为职工群众所信任的职工。
  第九条 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原则上应占职工总数的3%--5%;各类人员的比例一般是:工人不少于45%;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5%;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多于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也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公司工会根据有关文件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办法,并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各单位在平衡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级领导代表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选举产生,但不占所在单位名额;
  四、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的赞成票,经公司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合格后,方能当选;   五、为有利于工作可邀请不是代表的单位负责人、工会干部、有必要参加会议的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列席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实行届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在公司内调动工作,保留其代表资格。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代表退休或调离公司,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代表犯罪、违法违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撤消其代表资格,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增补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按公司组织机构组成若干代表团、组;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一名,由职工代表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团、组的职责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组织本团、组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向大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单位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制定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的措施,组织职工落实大会决议,组织和参加民主管理活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完成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有关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各级干部的评议监督;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公司组织机构建立公司、分厂(部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制度,并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分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每次会议的主席团只对本次会议负责。主席团名额由公司工会与各代表团协商确定,包括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应由公司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审查各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 四、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组对议案审议的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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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
  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厂(部室)的民主管理工作,由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以职工代表组对本分厂(部室)权限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分厂厂长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分厂经济责任制、二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广泛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综合、整理、上交厂提案组,向职工贯彻会议精神和大会决议。
  4、监督评议分厂领导干部(每年一次),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五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厂工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起实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篇(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不少学校都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了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供大家阅读参考。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一、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构。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审议学校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3.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4. 校长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5.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6.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占60%以上女职工代表应按学校人数比例分配,少数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 教职工代表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8.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9.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0.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11.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在下次大会上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

  1.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园领导班子的领导。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为工会。
  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为幼儿园正式在编人员。
  4.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在每五年一届的换届大会上,听取并讨论园长的任期目标报告;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让代表掌握园长任期目标的实施和幼教改革的进展情况。园内的重大措施出台前,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⑵评议监督园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⑶审议通过规章、制度、考核细则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园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园长颁布实施。
  5.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⑴协同党支部和各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职业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
  ⑵围绕全面推进和实施幼教改革目标,建设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儿园,充分调动以保教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我园幼教改革,促进我园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⑷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⑸动员职工贯彻园内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园长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
  ⑹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会前、会后报告制,及时向园领导班子和上级工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会议信息,获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
  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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