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计生奖]计生奖

2018-07-17 计生公文写作 阅读:

篇一:[计生奖]卫计委精准实施计生奖扶特扶政策工作简报

  简报一:
  自吉水县卫计委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实施以来,该委精准落实,认真仔细做好奖扶、特扶工作,确保资格确认不错、不漏、不遗,实现资格确认“无误差”。
  一是坚持政策宣传到位。采取日常宣传与入户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宣传栏、宣传单、宣传手册等载体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二是坚持程序规范到位。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程序办理登记,对申报人的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后,抽调专人紧抠基本条件,坚持入围对象逐一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向奖特扶对象邻居询问详细情况,通过入户询问、走访群众等手段,查清调查申报对象的婚育史,做到精准落实。
  三是坚持责任追究到位。为防止弄虚作假,对奖扶、特扶工作实行问责制,规定“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严明工作纪律。
  通过“三坚持”的做法,使申报工作避免了误报、漏报、遗报的现象发生。据悉,今年奖扶受益人数为822人,每人奖扶金额为1200元,奖扶资金总额达986400元;特扶受益人数为90人,按不同年龄段及伤残或死亡的不同性质特扶金额不等,特扶资金总额达420600元。
  简报二:
  为确保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计生奖扶和特扶政策的有效对接,沭阳县卫计委坚持“统一政策、严格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五项措施,确保计生奖特扶工作落实到位。
  政策宣传“零死角”。通过媒体、网站、宣传栏、公开栏及发放宣传品等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知晓和掌握计生奖扶和特扶“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积极做好申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群众,做耐心细致解释,确保把奖扶和特扶工作实事做实,好事办好。
  入户调查“零距离”。 建立“五问、四看、三见面”入户调查制度,即问出生年月、问婚姻史、问生育史、问是否收养子女、问现存子女数;看身份证、看户口薄、看结婚证、看其它相关证明;调查要见本人、核实要找邻居、疑点要访年长者。确保调查对象婚育情况、子女情况准确无误,相关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规范程序“零脱节”。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不走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通过把好“三级调查关、三级公示关、三级审核关”,确保资格审查工作的质量。同时,向群众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严格审批“零误差”。通过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镇初审公示、县卫计委复审等程序,严把程序关。做到材料上报规范、审核认真细致,同时加大日常监控力度,对往年享受奖扶和特扶的对象,根据年审要求,查看相关信息是否有变化,确保奖扶和特扶工作准确无误。
  责任追究“零容忍”。制定奖扶和特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实行“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用权谋私行为,使奖扶和特扶工作真正做到一个不漏,一个不错,一个不冒,应享尽享。
  简报三:
  自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实施以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凌桥乡认真做好奖扶、特扶相关工作,确保资格确认不错、不漏,精准实现资格确认“零误差”。一是坚持政策宣传到位。乡计生站采取会议集中宣传与分散宣传相结合,日常宣传与入户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宣传栏、宣传单、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二是坚持程序规范到位。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程序办理登记,对申报人的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后,抽调专人紧抠基本条件,坚持入围对象逐一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召开奖特扶对象邻居座谈会,通过入户询问、走访群众,查清调查申报对象的婚育史,最终将符合条件拟上报对象在乡、村两级公示栏进行公示。三是责任追究到位。为防止弄虚作假,对奖扶、特扶工作实行问责制,规定“谁调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严明工作纪律。通过“三坚持”的做法,使申报工作避免了误报、漏报的现象发生。到目前全乡上半年276名奖特扶对象全部明确,没有一人因符合奖扶政策而得不到党的温暖,达到精准落实计生奖特扶政策的要求。

篇二:[计生奖]2017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


  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是怎样的?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17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载体,小组为中心,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从而达到“无政策外生育,无选择性生育,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xxx镇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成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1、每月一次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落实配套措施,每半年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2、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财、物的投入,满足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需要。
  3、组织实施本章程,全面落实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村设立 12个自治小组,各小组设自治小组长和育龄妇女信息员各一名,由村两委提名,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误工补贴。
  1、负责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号召村民自觉遵守并履行《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xx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协助村委会与本组育妇签订《计划生育AAA级服务与管理合同》和《自治小组互相承诺书》。
  3、负责联系育龄群众,收集各项计生信息(新婚、怀孕、出生、手术及流动人口等),每月向村委会报告一次,同时负责怀孕、术后育妇的上门访视服务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5、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依法结婚登记,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选择性别生育和政策外生育或非法收抱养子女。
  2、有接受本村的AAA级计划生育诚信服务与管理,按时进行孕情、环情检查和访视服务的义务。
  3、AA级、A级服务对象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
  4、有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义务。
  5、有按规定承担计划生育法律责任的义务。若违反政策生育,按《省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 自我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计生协会应围绕生育、节育、生殖健康开展各种服务,并将其贯穿于计划生育工作全过程。
  第十一条:AAA级服务对象签订《计划生育AAA级服务与管理合同》。①常住育妇;②40周岁以上及40周岁以下新婚无孩5年以上且无引流产史育妇;③独男户10周岁以上育妇。这些对象不再进行一年四次孕环检,但必须接受每月一次的访视服务。
  第十二条:AA级服务对象签订《计划生育AA级服务与管理合同》。①40周岁以下初婚无孩5年以内的育妇;②独男户10周岁以内的育妇;③40周岁以下放弃再生育指标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妇。这些对象每年见一次面,接受一年四次孕环检或寄回全国统一的孕环情报告单。
  第十三条:A级服务对象签订《计划生育A级服务与管理合同》。40周岁以下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未放弃再生育指标对象,每年两次见面,接受一年四次孕环检或寄回全国统一的孕环情报告单。
  第五章 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学习教育制度。
  村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第十五条:民主议事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自治小组长和育龄妇女信息员汇报小结当月本组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本组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信息。根据工作安排布置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自治小组长、育龄妇女信息员每旬向计生专干汇报本组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信息。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讨论决定计生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
  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发放情况、期内现孕、生育、节育情况、两女未扎人员名单、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生免费服务项目、计生奖特扶资格确认及优惠政策落实公布,七不准内容、党员干部计生状况等。
  第十七条:评比表彰制度。
  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章程》规定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村委会在集体资金奖励、集体资产分配、各类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方面优先考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户,对其实行奖励。
  1、对按《章程》规定执行的计划生育家庭,村委会将优先办理政府有关全程代理服务;享受上级政府有关优惠政策;享受本村所有优惠待遇;
  2、对特殊婚姻(隐性婚姻、再婚)且符合政策,在村和自治小组长、育龄妇女信息员没有掌握孕情的情况下,在12周前主动上报孕情的,村委会将一次性奖励 50元。
  3、对不符合政策怀孕主动终止妊娠的,除兑现政策规定报销的手术费外,给予500元营养补助。
  4、对一女户,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兑现上级奖励政策外,村委会将一次性奖励1000元。
  5、对主动及时落实上环(皮埋)手术的,村委会奖励50元,生育二孩主动及时落实结扎手术的,村委会给予奖励100元,属两女扎的,村委会奖励200元。
  6、对一女户,政策内二胎生育女孩且及时落实绝育手术的育妇,村委会发给200元慰问金。
  第十九条:实现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问题经调查属实的,村委会给予一孩200元、二孩500元、多孩10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将按村自治章程进行相应处理。
  1、不按《章程》规定,造成政策外或选择性别生育的村民,暂缓办理政府有关全程代理服务,暂缓享受上级政府有关优惠政策,暂缓享受本村所有集体待遇。
  2、对超12周上报孕情的,如查实属两非案件,对照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理;如不属于两非案件,村委会兑现当事人合同违约金300元。
  3、违反计生政策生育二、多孩的,村委会将全力协助镇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另外兑现合同违约金500元。
  4、对不按时寄回全国统一的有效孕检单的,村委会每次兑现50元违约金,对连续两次不寄回的,兑现200元违约金,对拒不回乡的对象户,村委会将组织人员前往流入地追检,所有费用由对象户承担。
  5、自治小组中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自治小组立即恢复常规计划生育管理2年以上,不再实行AAA级服务与管理:①政策外二多孩生育;②选择性别生育;③二孩超12周以上上报孕情;④手术欠账(禁忌症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两委。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于2011年5月31日经xx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日生效,并报xxx镇人民政府备案。
  2017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各项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村民自治,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计划生育重大事项,由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党支部为核心,以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为主体,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员、干部应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坚持有章必依、执章必严,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自治章程。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篇三:[计生奖]安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 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 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
  (三)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第四十一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十三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 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 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四十九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 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虚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 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晋职资格;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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